收受、索取他人財物123萬!原昭平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姚增庚獲刑

3月26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原昭平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姚增庚職務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姚增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113300元上繳國庫。


收受、索取他人財物123萬!原昭平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姚增庚獲刑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姚增庚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昭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財政局局長、昭平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委會主任期間,於1998年至2019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或者單獨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2333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的財物用於個人生活開支。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昭平縣昭平鎮建築公司實際控制人何立嚴(另案處理)賄賂款150000元;

二、收受承建商郭家偉(另案處理)賄賂款100000元;

三、收受廣西新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澤光(另案處理)賄賂款70000元;

四、索取昭平縣仙回林場法人代表李一平賄賂款130000元;

五、夥同姚增勝(已被判刑)收受建築工程老闆廖東明(另案處理)賄賂款460000元,單獨收受賄賂款22000元;

六、收受萬濟卿(另案處理)賄賂款60000元;

七、收受廣西華泰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廉永銘(另案處理)賄賂款26000元;

八、收受陳明猷給予的賄賂款200000元,事後分給時任昭平縣農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廖家富(已被判刑)100000元;

九、收受時任昭平縣農業局陳芝軍(另案處理)賄賂款15300元。


八步區法院認為

被告人姚增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33300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姚增庚索取李一平財物130000元,依法從重處罰。在與姚增勝共同收受廖東明財物的犯罪中,被告人姚增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就該單犯罪,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姚增庚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

,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姚增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增庚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視為被告人姚增庚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八步區法院為維護國家的廉政制度,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增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姚增庚退出的違法所得1113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