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周姓男子從交友App認識剛滿18歲女子,約她到基隆遊玩時,兩人投宿飯店發生性行為。女子4個月後控告周涉嫌性侵她,周辯稱曾與女子交往併發生親密行為,並非性侵。檢方以女子稱被性侵後並未驗傷等為證,認定周姓男子罪嫌不足不起訴。
檢方調查,21歲周男去年6月間經由網絡交友App認識原告女子,兩人後來再經由手機聊天,互有好感。
周男約家住汐止的女子到基隆遊玩,女子搭火車赴約。在基隆火車站下車後,周男帶她到海洋廣場散步、看風景,之後再去逛廟夜市,最後到一家飯店投宿,發生性行為。
女子在去年10月向警方報案,指到基隆赴約當天,被害男帶進飯店房間內性侵。當時因為生理期來了,所以事後沒有去驗傷,保存證據。
周男到案時供稱,從交友App認識女子後,因為談得來,所以相約見面,併發生性關係,但交往一段時間後分手,否認性侵。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偵查後,認僅憑女方片面指述,在沒有其他事證佐證下,難認定周姓男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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