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公司最大的风险!


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公司最大的风险!

导言:

对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来说,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公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这一点基本上大家都能理解;但对于公司来说,也非常有可能因为你的法定代表人,而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文着重从公司的角度,谈一下法定代表人可能给公司造成的风险。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保证承诺书上签字,系以公司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2006年,科技公司为经贸公司所建建材公司款项的偿还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复印件上签字,事后,科技公司否认担保效力。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该承诺书虽系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得到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的签字确认,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2、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006年,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公司名义为经贸公司所欠建材公司代理进口垫付款款项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事后,科技公司以何某违反公司章程,越权对外担保主张担保无效。

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本案科技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状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撤诉状意思表示相反,对此应以法人意思表示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08年开发公司起诉投资公司返还借款5000万元,起诉状上加盖了开发公司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开发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葛某提交了撤诉状。

法院认为:上述冲突是开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处于矛盾和不确定状态,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故视为开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应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裁定驳回开发公司起诉。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1998年,瓷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某向董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签纸书写,只有邓某签名未加盖公章,此前,邓某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往来。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虽只有邓某个人签名未加盖公章,但借据系用印有瓷业公司抬头的信件证书而写成,邓某又系瓷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长期代表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联系,故董某有理由相信邓某借款行为系代表瓷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对瓷业公司关于该笔借款系邓某个人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任;

2、公司的章程应当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一定的限制;

3、公司应当对于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加强管理,规定用章审批权限;

4、公司在审核对外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合同的生效要件;

5、公司应当与法定代表人约定清楚对外签署文书、代表公司进行相应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甚至赔偿。/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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