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理的說
古代妻妾是如何演變的,如何嫁娶休,嫁娶我沒啥好說的,但是休妻這方面我還是瞭解一些,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古代嫁娶可沒有現在方便,規矩是非常多的,女子嫁人之前還不能和丈夫見面,如果娶的正妻,還得敲鑼打鼓去迎娶,就是走程序,還得拜堂,反而娶小妾沒那麼多規矩,有些都是直接買來的,為了延續香火,沒有什麼權利
在晚清之前,男子都是允許三妻四妾,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不論貧富人家,都會存在小妾;如果你不娶可能家裡長輩都會想方設法給你納小妾,怎麼可能讓你有一個女人,這樣方便延續香火,子嗣越多越好
在漢朝有法律編寫了七去,七去是指一種離婚條件,相當於七棄,一共有七點分別是對不順父母(對父母不孝順)、無子(沒有兒子)、淫(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廝混在一起)、妒(嫉妒丈夫納妾)、身體有惡疾、口多言(就是說閒話搬弄是非)、竊盜(偷東西)這七點,滿足這些條件,休掉一個女人是非常簡單
如果是唐朝之前,女性的地位非常高,是可以合離,就相當於現代人離婚,女方也是可以另嫁,也不會被人看不起說閒話之類
在宋朝之後女子被休絕對是很難嫁出去,被休的女子還會被親戚好友恥笑,想再婚也是非常難,難於上青天,如果是富貴人家,那幾乎不存在嫁不出去(不過誰敢休高官之女),這都是宋朝明理學的興起,說女子要以丈夫為天,處處都要被受到限制,如果被休,必須以死明志表達自己對丈夫的忠臣或者只能宅在家裡孤獨終老,還不準另嫁他人
在晚清之前都是男人都是三妻四妾演變到現代的一夫一妻制度,你是喜歡古代制度還是現代制度
陰謀歷史
宋代蘇軾寫了“十八新娘八十郎,蒼蒼白髮對紅妝;鴛鴦被裡成雙夜,一樹梨花壓海棠"。說的是好友張先娶十八歲的小妾,最有證據的說明宋代娶小妾的例子。由於宋是“宋不清",蘇軾和他的兄弟也喜歡嫖娼,蘇軾最後是死在妓院裡,妓女們出錢給他下葬的。
元朝是蒙古人當政,他們是遊牧民族,對漢人來說比較粗魯,他們不懂儒家的禮儀。所以,對性方面不當一回事,被稱為“元迷糊"。元朝採用的“十戶長"制,每十家有一個蒙古人戶長,對南人(南方的漢人)有性的優選權,小姑娘在結婚前,第一晚要交給戶長享用。元朝的戲劇特別繁榮,但是戲子(女的)就是妓女,被稱為官妓和私妓。
真正形成妻妾的婚姻關係的應該是明清,明清是儒家鼎盛時期,儒家提倡“一脈相承"父系關係,就是以父子為主體家庭關係,不允許雜種進入本家,提倡女子要遵守貞操。所以,納妾是為了保證自己的血脈純真。我們看到的小說《金瓶梅》,說的是宋朝的事情,實際上是明朝的傑作,西門慶娶了那麼許多老婆就是為了生個親生的兒子。
民國推翻了幾千年的封建帝制,提倡男女平等,但是民國納妾數量是相當驚人。軍閥張宗昌娶了24個小老婆;楊森娶了12個,90歲那年在臺灣還騙了17歲小姐姐生了一個女兒;康有為娶了近十個小妾,連齊白石也娶妾多多。新中國成立,婦女徹底解放,中國納妾制度一去不復返。
張律明
呃,這個題目太大了。
簡單些說。
上古婚姻狀態
最初,原始人群信奉小家庭制度。就是混居一起,沒有任何倫理觀念,也就沒有婚姻制度存在。後來,原始人群開始婚嫁,與其他小家庭的原始人群交換婚姻,就是一群男子與對應家庭的一群女子構成婚姻。
母系氏族社會開始,女子因經濟地位強過男子而佔據主動,婚姻也以女子為主,比如摩梭人的走婚。男子居住母親部落,家庭也是女子為主,男子白天干活,晚上去其他部落的女子家庭走婚,孩子依舊是依附母親而居住下去。
進入父系氏族社會,伴隨農業與金屬的出現,父親血脈佔據主體,以父系關係結為小宗族也就正式開始娶妻。剩餘物資出現,私有制逐步形成,部落首領利用權力與武力佔有財富,也開始佔有更多女性,比如男子有權同娶妻子的姐妹,這是媵的由來。所謂堯嫁女於舜,就是妻之以皇,媵之以英。
嫡庶的出現
私有制建立後,奴隸主擁有大量的人口,女奴、戰俘女性、政敵女眷均被奴隸主實際佔有,這是妾的三個主要來源。
由於正式婚姻是兩大家族的利益結合,所以嫡妻及嫡子的權力得到普遍保護,嫡庶制度開始形成。春秋諸侯會盟專門規定:勿以妾為妻。就是說,妾永遠是妾,哪怕男人無妻妻死妻無子,妾也不能成為妻。到明代,法律才默許,但不鼓勵男子在無妻的情況下扶妾婢為妻。
比如,唐代規定,男子娶自己妾婢為正妻要判18月徒刑,及廢黜非法婚姻。
同樣,正妻如果有罪,則要麼殺死,要麼休棄(和離等),絕不能降妻為妾。比如清代規定,男子以妻為妾,杖90,限令改正。
一夫一妻多媵妾的制度
大體自周朝開始,貴族(庶民有妻就很不錯了,無錢納妾養活)婚姻制度是:一妻及規定數目的妾,與能夠養活的婢伎。
比如,明代親王,額妾十人。年老無子才能再奏選一次。郡王、世子減半。
對於非皇族成員的納妾,東漢蔡邕就專門解釋說道:
1、功成受封,得備八妾。就是具備極大的功勞之後,國家允許納妾八人。
2、卿大夫一妻二妾。具備正式官員身份可以有兩妾。下圖很明顯,左邊年長是妻,右邊兩個是年輕的妾:
3、士一妻一妾。擁有士的身份,國家允許納妾一人。如明清秀才舉人能納妾一:
4、匹夫匹婦。庶民禁止納妾。哪怕富甲天下沒有官員士身份也不能納妾。元代,國家才允許庶民年滿40無子,納妾一。
對非法納妾,超額納妾,處分是:笞納妾人與妾的法定監護人各40,遣妾歸宗,沒收彩禮嫁妝(如果有),罰款若干。
到清末民國,中央政權控制力下降才出現能養活多少就納妾多少的局面,如四川袍哥軍閥範紹增納妾四十人。
別以為非法納妾能夠隱瞞,縣令都有足夠的權力讓非法納妾者傾家蕩產。
妾及類妾的分類
妾,需要正式的立妾文書。在官媒婆處登記戶籍,成為正式家庭成員。
媵,正妻的陪嫁女。南北朝之前,媵女就是正妻庶姐妹,庶堂姐妹,庶侄女,庶堂侄女甚至寒支嫡女。她們是男子的法定妾,也是地位最高的妾。比如權臣霍光,信奉一生結婚一次,正妻無子死亡,霍光從媵女中選拔庶長子之母顯為繼妻。
婢(通房丫頭),東晉開始,世家用庶女進行下行聯姻以鞏固家族基礎,所以南北朝時期娣媵制絕跡,陪嫁女改年輕女奴。這些陪嫁丫頭可成為通房丫頭但不是必須。婢也可是父母長輩給的。
伎,貴族家庭養活很多女樂,包括歌女,舞女,樂女等。被主人佔有就是侍妾,用來招呼朋友客人則是家妓。
關於離婚的規定坦率地說,妾婢伎沒有離婚規定,因為她們本人就是男主人的私人財產,主人主母在理論上可以將她們自由處置,出售、交換、殺害、驅逐、贈送,遣返,都是合法的。
關於妻的離婚,過去主要分為五個辦法。
1、休書
這是男子依據七出條款進行,而且屬於單方面強制離婚。當然,休妻是重大問題,一般情況下不敢走到這一步。
2、和離
因為休書涉及隱私,所以協議離婚就是相互妥協的遮醜辦法。
3、義絕
如果夫妻雙方,雙方家庭主要成員之間,發生重大刑事殺害、殺傷,或者詐騙等,夫妻必須義絕,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當絕不絕,地方官有權強制介入進行判決。
4、呈訴
如果發生夫背妻逃亡三年,吞噬嫁妝,翁叔欺奸等,法律允許婦女提出離婚訴訟。
5、其他
比如出家。正式當和尚道士,則代表夫妻實質離婚。
四川達州
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並不全面,因為在自己從來也沒有這方面有什麼打算。只記得小時候學歷史,對於先秦那個殉葬制度,很觸目驚心,心中咒罵這殘酷的制度。後來歷史知道多一點,認識有變化。原來大老婆是不殉葬的,育有子女的老婆是不殉的。只有年輕的沒有子女的老婆才殉,而且誰來殉由大老婆說了算。搞了半天,這是一個妻妾鬥爭,大老婆幹掉小三小四的結果。這麼一看,覺得這個制度似乎也有些價值,對於警戒那些亂搞的人,還有是有點意義的呀。
華來士1969
今天,一個男人只能取一個老婆,其實古代也是一樣的,就連君王在內在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后,在與我們想象的好像不一致,不說古代男人是可以三妻四妾嗎?可以同時擁有很多女人嗎?這些都是我們現在一些想當然的想法。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是完全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
一、妻妾的由來定義
在氏族社會時期,有“媵制”,這就是說一般氏族首領才有資格進行婚姻制度(下面的奴隸、部民雖有女人但那個不是妻)。一般是女人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還有妹妹或者女奴隸,這就屬於媵妾,媵妾裡面妹妹、侄女什麼身份要比女奴隸高這就不說了,這也是最早的妾。
妻妾定義是:“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媚正娶過來,是正室,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叫“聘禮”。“妾”是沒有正式婚配,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或者陪嫁人,有些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所以只是側室、偏房,而納妾時給於的財物一般稱為買妾之資,相當於把人賣了。
二、妻妾制度的發展
在氏族社會一直到奴隸社會的夏、商時期,妻、妾雖然身份地位不一樣,但是按照當時“兄位弟襲”制度妻妾之間誰生出來的早誰都有可能繼承爵位,所以當時情況下妾身份雖然低微,但是還是可以憑藉兒子即位可以使自己身份地位提高。到商帝祖甲制度改革,創立了“周祭之法”,爵位有嫡子繼承,無嫡子才按長幼繼承,妾的地位及下一代的地位都被大大降低。《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
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所以隨著這個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造成在古代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但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只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算主子。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如《紅樓夢》中,賈政之妾趙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連稍有臉面的丫環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裡。趙姨娘的親生女兒探春並不認她為母親,也不認生母的弟弟為舅舅,她只認賈政的正妻王夫人為母親。母女應有的生身血緣關係在宗法制的道德規範下成為主奴關係了。對於妾來說,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於嫡庶之分甚嚴,妾的地位低下,即使正妻去世後,她也沒有資格成為妻子。
三、妻妾制度的影響
妻妾制度,發展到後來其實也成了男人自己的緊箍咒。迫於嫡庶、卑賤之分,他們只能眼看著所愛的女人遭殃而無能為力。也把不把女人當人,雖然妻妾身份地位不一樣,發展到後來其實也沒有把她們當人看,也沒有把男人當人。用現在眼光看確實很風光耀眼。其實事實也並非如此,首先,當然是妻妾間、嫡庶兒女間,不能夠和平相處。都是生而為女人,都是生而為父親的兒女,憑什麼姬妾和庶子女就要低正室一等?他們能夠甘心嗎?於是奪嫡之事紛至沓來。反之,嫡妻與嫡出兒女,也不可能不提防。尤其是處於峰口浪尖的幾個女人,就更是身不由己。作為男人,面對如此之事,你卻沒有辦法去制止,甚至自己都有可能成為犧牲品。所以男人也就沒有什麼好日子可過。造成無權無勢的男子無妻可取。
在男女兩性數目基本相當,有人倚仗勢富廣納妾,自然就有平民寒戶男子一生無妻可娶,想要一個女人都找不著,而權貴妾眾多,平凡人世便曠男怨女,杜鵑泣血。因此,也一樣殘害數不盡無權無勢的男子。所以妻妾制度只是為維護特權階級、為維護家族利益而設置的。在這種制度下,男人沒有權力選擇自己的伴侶,納妾與否,也全視延續家族政權子嗣的需要。
莫亦奧
在氏族社會時期,有“媵制”,這就是說一般氏族首領才有資格進行婚姻制度(下面的奴隸、部民雖有女人但那個不是妻)。一般是女人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還有妹妹或者女奴隸,這就屬於媵妾,媵妾裡面妹妹、侄女什麼身份要比女奴隸高這就不說了,這也是最早的妾。
妻妾定義是:“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媚正娶過來,是正室,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叫“聘禮”。“妾”是沒有正式婚配,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或者陪嫁人,有些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所以只是側室、偏房,而納妾時給於的財物一般稱為買妾之資,相當於把人賣了。
在氏族社會一直到奴隸社會的夏、商時期,妻、妾雖然身份地位不一樣,但是按照當時“兄位弟襲”制度妻妾之間誰生出來的早誰都有可能繼承爵位,所以當時情況下妾身份雖然低微,但是還是可以憑藉兒子即位可以使自己身份地位提高。
到商帝祖甲制度改革,創立了“周祭之法”,爵位有嫡子繼承,無嫡子才按長幼繼承,妾的地位及下一代的地位都被大大降低。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所以隨著這個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造成在古代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但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只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算主子。
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
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來說,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於嫡庶之分甚嚴,妾的地位低下,即使正妻去世後,她也沒有資格成為妻子。
妻妾制度,發展到後來其實也成了男人自己的緊箍咒。迫於嫡庶、卑賤之分,他們只能眼看著所愛的女人遭殃而無能為力。也不把女人當人。
所以妻妾制度只是為維護特權階級、為維護家族利益而設置的。在這種制度下,男人沒有權力選擇自己的伴侶,納妾與否,也全視延續家族政權子嗣的需要。
教育羊先生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