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疫情谈野生动物“保卫战”

当新冠病毒席卷而来时,人们便把病毒源头直指对野生动物的滥食上。当枪响之后,没有赢家,每个人都不是局外者。深刻的教训、沉重的代价,一次次敲响了警钟。野生动物本来是人类的朋友,本应“万类霜天竞自由”,但却成了“舌尖上的美味”,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检也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那么什么是野生动物?它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增加了禁食“三有”动物的内容,“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三有”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疫情谈野生动物“保卫战”

由疫情谈野生动物“保卫战”

由疫情谈野生动物“保卫战”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野鸡、野兔等。近年来,会宁县检察院积极履职尽责,严厉打击了一批非法猎捕、收购野鸡、野兔等违法犯罪行为,用实际行动保护了“三有”动物,取得了良好效果。当然,保护野生动物是抗疫时期的社会共识,也是我们每位公民必须坚守的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0年11月17日)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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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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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

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 起 守 护!


由疫情谈野生动物“保卫战”

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


如果你发现有人炫耀食用了野生动物的

如果有人把野生动物圈为宠物饲养的

如果有人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

如果有人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

如果有人贩卖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物品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果……

请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12309热线向检察机关举报。让我们一起携手,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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