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持械搶劫潛逃8年, “漏網之魚”一審獲刑15年

夥同他人持械搶劫潛逃8年, “漏網之魚”一審獲刑15年

夥同他人持械搶劫潛逃8年, “漏網之魚”一審獲刑15年

庭審現場

法院判決

8年前,覃星(化名)夥同覃高(化名)、覃風(化名)、覃亮(化名)持械搶劫了剛從銀行取款的張先生、劉女士,致一死一傷,其中三名劫匪當年均已受到法律制裁,而覃星一直逃匿在外。但“法網難逃”,3月23日,逃匿8年的“漏網之魚”覃星在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雲出庭”的方式進行網上開庭受審。3月27日,來賓中院以被告人覃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審理查明

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覃星與覃高、覃風、覃亮(已判決)共謀到合山市金融街銀行網點伺機搶劫取款的群眾。當日16時許,被告人覃星在工商銀行通過手機電話告知在外等候的覃高、覃風、覃亮,並示意尾隨取出現金的被害人張某、劉某,至合山市一街道時,覃高、覃風兩人持刀實施搶劫,將裝有現金48000元人民幣的紅色購物袋搶走,後搭乘覃亮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場,在搶劫過程中,被害人張某被捅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張某系被銳器傷及左頸總動脈、頸內靜脈完全斷離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劉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害。在庭審中,被告方辯解稱其只是構成搶奪罪而非搶劫罪,並否認了搶劫的犯罪事實。

夥同他人持械搶劫潛逃8年, “漏網之魚”一審獲刑15年

法院認為

被告人覃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覃星夥同他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且搶劫數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星提起犯意、糾集同夥、物色搶劫目標、指揮同案人作案、參與分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覃星在偵查機關和庭審時拒不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雖系初犯,但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不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覃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擬稿:莫秀連

審核:覃凡

夥同他人持械搶劫潛逃8年, “漏網之魚”一審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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