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前线】严惩!药店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获刑!

案件速报

3月30日下午,惠城区检察院一宗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严某某等4人因犯非法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 2020年1月27日及28日期间

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分别出售“三无”口罩给经营药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等3人,涉案口罩数量共计9500个,涉案金额共计5710元。

【战“疫”前线】严惩!药店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获刑!
  • 1月30日

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根据线索当场抓获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等3人,缴获涉案口罩一批。经检验检测,严某某等人销售的口罩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要求。

  • 2月28日

惠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 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惠城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对严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 3月30日

该案一审当庭宣判。


【战“疫”前线】严惩!药店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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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

以案说法

【战“疫”前线】严惩!药店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获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中,被告人严某某等4人在疫情防控期,明知是不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该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战“疫”前线】严惩!药店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获刑!

  • 检察官在此给药店经营者敲个警钟:莫因追求利益,而丢弃经营药店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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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惠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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