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中山公积金可补缴、停缴、延期等阶段性支持政策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建金函〔2020〕20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可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企业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可补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按时缴存但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进行补缴,补缴完成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可降比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降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缴存的月份除外),比例最低不低于3%。

四、可停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停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经批准停缴的企业,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企业停缴期间,职工提出个人自愿缴存,企业应配合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企业名义缴存。

五、可延期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不能正常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划还款的,经认定,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期限到期仍符合提取条件的,免申请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六、减负担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月缴存额高于300元的,可提取金额为前一个月缴存额的70%,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额,提取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提取。

附件:

1、中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业务办理指南

2、阶段性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3、逾期罚息减免申请书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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