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是單位內部頒發上崗證 是否屬於專家證人?

丁某等6人非法採礦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情況簡述: 2016年10月,丁某等六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形下,非法採礦共計4850.66噸,11月,丁某等4人明知他人無合法採礦手續購買金礦石207.75噸,我接受委託後,仔細查閱案卷中看到

省級巖礦寶玉石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說明》中,含汞雜質,無法檢測,但是下面市級地質大隊確出具了《鑑定報告》,而且無司法鑑定人資格,經鑑定人出庭被辯護人發問,才得知鑑定人系本單位內部頒發的上崗證,進一步印證也根本不是專家證人,鑑定程序違法,沒有刨除金粉的溼度,而且關鍵物證由於礦石已經被處理,導致無法重新鑑定,法院採納辯護人觀點,最終法院開庭後立刻取保候審,判處緩刑!
辦理案件心得:關於礦石的鑑定意見,一定要熟悉瞭解相關鑑定技術規範,尋找控方的證據矛盾之處,熟悉《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才能取得較好的辯護效果。

現實司法實踐中,如果某些行業無司法鑑定資格,辦案可能會尋求專家意見,我認為專家至少屬於某個行業的權威,或者至少拿到行業高級職稱,或者取得全國的註冊資格證書等,比如律師(但我從業十幾年在某些未涉及的領域也從不勇自稱專家)、會計師等,而單位內部頒發的上崗證,僅僅能證實從事初步的基礎性工作內容要求,所以庭審上否定對方的專家身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