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
茶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辦案法官發現,
李某提供的結婚證屬私自偽造,
系虛假證據。
案情
李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
於2002年3月6日
在茶陵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
因感情不和,
今年1月7日,
原告李某到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辦案法官發現,
李某提供的結婚證屬私自偽造,
系虛假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李某的不誠信的訴訟行為
屬於偽造重要證據,
考慮到李某的行為只是為了離婚起訴
並未造成大的社會危害性且認錯態度較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對偽造證據的原告李某
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李某表示,
因保管不善結婚證遺失,
自己就找朋友在路邊攤上“辦理”了一個,
現在是後悔不已。
認識到錯誤後,
3月25日,
李某主動向法院繳納了罰款。
法律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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