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檢察院也可當“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雨仁研究 | 非法採礦!檢察院也可當“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霍志劍律師按語: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奠定了檢察公益訴訟這一重大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地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要肯定的是,我國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自實施以來,在全國檢察系統得以廣泛、深入的開展,成效明顯。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媒體表示,最高檢在2018年共立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113160件,其中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59312件,佔比超過50%。

2020年3月10日,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因非法採礦引起的公益訴訟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環境公益訴訟。經審理,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根據調解協議約定,由涉案4名被告按照不同的比例對礦產資源損失791.59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對復墾方案編制費用13.7萬元承擔連帶支付義務,對非法採礦點的復墾承擔自行修復義務。

不可否認,檢察機關作為起訴方提起公益訴訟,有其“與生俱來”的優勢,同時還享有在制度上的各項“照顧”。例如,據最高檢、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在2019年1月聯合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第11條指出,與相關鑑定機構協商,探索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時先不預交鑑定費,待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此規定的出臺,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將實現先鑑定後收費的模式。但與此同時,我們更應關注到檢察公益訴訟已顯現出的一些問題,如民事公益訴訟在實務中面臨的法理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的部分功能重疊,以及檢察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間的職能衝突等問題。

作為一項新制度,檢察公益訴訟還面臨諸多需要釐清和解決的問題,還需要我們每一個法律人去共同探索,共同開拓出司法保護公益的中國之路。

新聞《非法採礦!這起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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