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有律师还需当事人要发言吗?

莫xxxx


你问了一个看似很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有了律师,当事人还需不需要发言,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必须要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律师业务水平、当事人自身素质甚至法官喜好来进行具体分析,不同情况须不同对待。总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当事人自己是否需要发言。

01 若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法学理论知识,建议由律师说

如果案件涉及到多部法律、多个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案件很可能需要判决结案的,建议交给律师来阐述。此时律师用法言法语向法官陈诉案情、表达观点,容易获得法官的共鸣,从而提高庭审效率;相反,如果由当事人来说,则很可能由于当事人对于事实与法律的结合度不了解,而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极易被法官打断,导致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出来。

开庭时,我们经常看到当事人急于发言,刚说了两句,律师就赶紧说“对方不是那个意思,你别说了,我来说!”因为律师很清楚,即便此时律师不制止你,法官也会制止,这说明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认为当事人没有说到“点”上,与其这样,还不如安静地听律师说。

02 若案件涉及到情感、熟人之间的纠纷,建议由当事人自己说。

作为法官,最不希望当事人请律师的就是普通的离婚案件,因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个中实情只有夫妻自己知道,此时由当事人自己说,对方更能明白其含义,促进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的最大好处就是离婚(或不离婚)速度快,财产分配干净利落。并且当事人在诉说时,一定会牵扯到往日恩怨,有时在外人看来很不经意的一句话却能打到对方内心最柔软处,从而为自己多分得财产或孩子抚养打出漂亮的感情牌。这些,都是律师办不到的。

另外,对于亲人、朋友之间的财产或其它纠纷案件,法官也希望由当事人自己说,你一言我一语,几个回合下来,双方容易互谅互让,撤诉结案的概率很大。毕竟民事案件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根本不需要上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03 若案件既不是太复杂,也没那么简单,则需要考虑律师的水平和当事人的素质

有些案件,刚开始时觉得很复杂,开庭一会儿后发现事情好像没那么复杂,特别是这时候法官觉得有把握调解结案时,可以由以律师为主转变为由当事人自己来说为主,前提是当事人自己的素质较高,有较为清晰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这种方式与法官审案思维一致,对自己非常有利。

但是,有些案件正好相反,一开始看似简单,实则有可能往复杂情形转变,此时最好以律师为主来说,因为如果案件真的在查明事实、证据质证、法律适用上较为复杂,则案件很可能难以调解,最终以判决结案,那么这时就需要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来阐述观点,而这些观点都将被写进判决书中,在这方面,当事人明显不如律师内行。

综上,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不管律师在法庭上说什么,都是受当事人的委托,律师表达的观点、作出的承认或否认,其效力直接作用于当事人本身。现时,当事人的话语权并不受律师代理行为的影响,只要当事人自己想说话,完全可以畅所欲言,不必顾虑律师的存在。当然,如果你全盘托付给律师,自己就想当个甩手掌柜,那则另当别论。

上述分析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的开庭情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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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侃法


聘请律师代理民商诉讼,其代理权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即律师对案件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没有承认、放弃和变更等实体权利的代理;一种是特别授权代理,则与一般授权不同,其律师有承认、放和变更的权利。

一般授权代理条件下,开庭时肯定要当事人出庭,而且必要当事人发表对案件实体上的意见,比方说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对案件调解内容的认可签字等。

特别授权代理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也可以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出庭。当事人不出庭的优势是,律师出庭一般不会说错话,因为律师比较专业,而当事人到庭容易情绪激动,在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或事实方面容易犯错。当事人出庭的优势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比代理律师清楚,当律师无法回答法庭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回答。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庭不发言,但遇上有审判员直接问当事人相关事实问题,就尴尬了。

当事人参不参加庭审,主要还是看当事人本身的各方面的情况或素质决定的,但参加庭审的,一定要听从开庭前律师的关照,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犯错。


申城2010


你好,前面有人回答了民事诉讼方面,我谈谈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里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毫无疑问是“需要”。律师虽然是为了当事人利益服务的,但是并不代表律师和当事人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律师是有可能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提出一些未必符合当事人想法的意见的,(这有点类似于父母要求孩子早睡早起、不吃垃圾食品,虽然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但是孩子本身未必同意)当事人和律师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任何陈述、对案件处理的任何表态都可能直接影响自己的定罪和量刑,在关系到自身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的问题上,是不可能由别人来代为表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不区分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原因,严格的说,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本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一个站在当事人利益方的独立辩护人,律师考虑的是如何让当事人尽可能获得从轻从宽处理,而不是当事人怎么想就怎么说。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有时就会出现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却认罪悔罪,又或者律师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当事人坚称自己无罪都是正常现象,显然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法庭不能只听一方的说法,需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不能剥夺任何一方表达的权利,所以,每一方都是有权利,也有必要发言的,不能相互替代。


棱镜说法


需要!因为有时会涉及案件事实的部分,律师对案件事实了解有时没那么细致或是法官觉得问当事人更可信的情况下就会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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