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彙算清繳!這類“工資”千萬不要報錯了!剩下沒幾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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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人是自然人在合夥企業取得工資薪金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職,能按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北京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合夥企業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應比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二、影響

1.影響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提醒大家注意,是“沒有綜合所得的”,哪怕您有1分錢綜合所得,合夥人是自然人計算經營所得,不能扣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例】某合夥企業給合夥人每個月做工資3000元,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稅,也不繳個稅,則不做任何處理的話,其計算經營所得,不能扣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影響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很顯然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必然會影響到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肯定會影響到其綜合所得的應納稅額。


三、解決

1.合夥人是自然人在合夥企業取得工資薪金,如果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則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大廳進行改進申報。

2.2020年3月31日前,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經營所得申報,將“合夥人是自然人在合夥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按照經營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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