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偽造合同簽署地被罰5萬元,而訴訟標的才3.5萬

自作聰明!偽造合同簽署地被罰5萬元,而訴訟標的才3.5萬

近日,鄞州法院就發現一起原告為了規避管轄、方便自己訴訟、偷偷在合同管轄條款上添加“鄞州”兩字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法院依法對原告處以5萬元罰款。

2019年9月,鄞州法院收到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原告寧波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起訴稱:被告武某曾於2016年因購買車輛與原告簽訂了《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委託原告代辦車輛按揭貸款併為其提供擔保。但被告武某在向銀行支付了幾期貸款後,逾期不還,導致原告向銀行承擔了保證責任,於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共向銀行墊付了3.5萬餘元。現請求判令被告武某歸還原告墊付的款項3.5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被告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為證明可以在鄞州提起訴訟,向鄞州法院提交了其與兩被告之間簽訂的《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複印件,該複印件中顯示管轄條款為:“如協商不成時提請合同簽訂地寧波鄞州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鄞州法院於當日立案。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承辦法官在對雙方組織調解時,被告不經意間的一句話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當時被告疑惑地嘀咕:“上一次原告起訴要求我歸還前面幾期貸款時,是在海曙法院提起的訴訟,怎麼這一次又換到了鄞州來了,你們這個起訴是隨便在哪家法院都可以嗎?”

根據被告方提供的線索,承辦法官於2019年10月17日將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該公司員工王某傳喚至法院進行詢問,王某堅稱合同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合同原件上約定的管轄就是“合同簽訂地寧波鄞州”,至於之前曾於海曙法院起訴的事情,因為不是由其委託代理的,所以對此不知情。

之後,承辦法官在查閱了海曙法院的電子卷宗後確認原告汽車銷售公司曾於2018年7月向海曙法院起訴被告武某、趙某要求歸還2018年5月之前墊付的4期款項,海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代償的款項1萬元及利息損失。案卷中《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原件顯示:“合同簽訂地寧波海曙”。

2019年10月24日,承辦法官再次將原告代理人王某傳喚至法院,在出示了海曙法院的案卷資料後,王某終於承認原告在起訴時對合同的複印件動了手腳。

原來,原告為了能在鄞州起訴,原告找了空白的格式合同,在管轄那一頁上偷偷加上“鄞州”兩字,混入合同複印件中。原以為管轄條款這麼小的細節,法院是不會去仔細核對的,一定可以矇混過關,沒想到這麼快就被發現了。事情敗露後,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

不過,這事沒完。因原告為規避管轄,故意對合同原件及複印件進行更改,偽造證據,嚴重妨礙案件審理,對於其實施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鄞州法院依法對原告處以人民幣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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