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原件丟失,出奇招獲勝

2011年4月6日,李某某與新城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固定包乾總價253萬元,由李某某對石油基地二區綠化種植工程施工及三年養護,訴前僅支付30萬元,未支付197萬元,李某某當時已經62歲,系其全部投資心血。

李某某手中只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複印件,原件已找不到,接受委託後,通過業主物業部門收集了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加蓋業主質檢部門的公章。

庭審前一晚深夜,確定出示證據的策略,最後出示證據合同複印件,同時順便說被告手中也有合同原件,無需出示只需質證即可,被告沒有必要看了吧?被告律師對合同真實性認可。

被告質證階段質證合同原件,我要求出示並提交法庭,最終一審法院完全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對方上訴至高院,高院調解數額未變,支付時間延長結案。

2016年年末,李某某兒子突然打電話,告知李某某已於8月份去世,但質保金25.3萬元(質保期已滿)至今未給,原告主體變成第一順序繼承人,查詢被告,公司名稱也變更了,原告被告的主體名稱都變了,再次起訴要求質保金25.3萬元,最終調解結案!


辦案感受,本案標的不大,律師代理不僅僅是辦案,而是李老爺子身前一輩子的心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