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条件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可以进行易地安置。

2018年8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出台后,放宽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随配偶及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进行易地安置的条件,但该项新举措各地落实均有差异,故本文仍按照旧规定明确的政策依据作参考。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易地安置的情况有以下4种:

一是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是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对于第三条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是指:

一是 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除此以外,还有4种情况,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是因战致残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是烈士子女的;四是父母双亡的。

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易地安置。但在易地安置时,需要根据本人所符合的易地安置条件,按兵员管理部门的要求上交相关证明及资料。区分不同的条件,上交的资料参考为(具体以兵员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一是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二是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三是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兵员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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