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找律師辯護判緩刑案例

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芇某,中共黨員,無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15年3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以豐檢公訴刑訴(2015)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芇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芇某及其辯護人李同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15時許,在唐山市豐潤區東板市2棟2號門口處,被告人芇某與梁某、楊某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後雙方發生廝打。打鬥中,被告人芇某用拳頭擊打梁某面部,致其左眼眶內壁、眶下壁骨折、左眼繼發性青光眼、左眼底損傷、左眼視神經損傷致左眼××目三級以上。經唐山市華北法醫鑑定所鑑定梁某傷情為重傷二級。

訴訟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就民事部分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芇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梁某各項經濟損失45萬元,雙方以後就此案不再有任何糾紛,被害人梁某對被告人芇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證人楊某、徐某、芇利明、安某、張某、廖某的證言;唐山華北法醫鑑定所唐華(2014)臨鑑字第1618號臨床鑑定;被害人梁某及證人楊某的辨認筆錄;被告人芇某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被害人梁某的住院病歷;調解筆錄、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芇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芇某當庭自願認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並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芇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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