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駕駛證被吊銷後 再次飲酒駕車 被寬城交警查處



“醉駕”駕駛證被吊銷後 再次飲酒駕車 被寬城交警查處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大部分駕駛人的行為習慣,然而有些司機自以為“酒量大”、“技術好”,屢次酒駕屢次被查,仍不思悔改,駕駛人李某因醉酒駕車且駕駛證被吊銷後,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寬城交警查處。

“醉駕”駕駛證被吊銷後 再次飲酒駕車 被寬城交警查處

3月28日晚,寬城縣交警大隊龍鬚門中隊在轄區藥王廟路段集中開展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查緝行動。19時44分許,民警對一輛車號為冀C65**6紅色馬自達牌小型轎車進行例行檢查,發現駕駛人臉色通紅,身上還有一股濃烈的酒味,涉嫌酒後駕駛。經現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駕駛人李某進行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69mg/100ml,隨後民警將駕駛人李某傳喚到寬城交警大隊做進一步詢問。

“醉駕”駕駛證被吊銷後 再次飲酒駕車 被寬城交警查處

經查,駕駛人李某(寬城縣龍鬚門鎮人)於2014年領取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2015年1月5日因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寬城縣交警大隊鎮中隊查處,目前駕駛證處於吊銷狀態。經核實,違法行為人李某實施了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第二類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將面臨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金的處罰。

“醉駕”駕駛證被吊銷後 再次飲酒駕車 被寬城交警查處

酒駕醉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安交管部門將始終堅持嚴管嚴查不放鬆。同時,也呼籲廣大駕駛人朋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心存僥倖、酒後開車,珍愛生命、酒後禁駕,共創文明、共享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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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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