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減刑是否合法?剛出獄半年又重新犯罪?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的一家物美超市裡,72歲的段老先生在超市排隊結賬時,看到身旁一名男子沒有戴口罩,出於好心,段老先生勸告他戴好口罩。但是,段先生萬萬沒想到,如此稀鬆平常的一句,竟惹來了殺身之禍。


9次減刑是否合法?剛出獄半年又重新犯罪?

暴怒的男子對著年邁的段先生大打出手,雙手擊打被害人頭、頸部,導段某顱腦損傷。郭某行兇後火速逃離現場時,又打傷了兩名阻攔的超市員工。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段某在醫院不幸去世。

經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多年前因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經過9次減刑,於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

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中的時間線索,在北京延慶監獄服刑的郭某,共計接受了九次減刑,平均每經過1年2個月,郭某就獲得減刑一次。

9次減刑是否合法?剛出獄半年又重新犯罪?

人們不禁要問,9次減刑是否合法?為何出獄7個月就重新犯罪?

今天,本律師為您解讀其中的緣由。


我認為,郭某的減刑從形式要件上來看,符合法律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罰執行兩年後可減為有期徒刑。經減刑、假釋等合法手段,至少要服刑十年後才可釋放。加上前面的兩年,即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至少要在高牆內監禁十二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後,這個期限要更長一些。

近十年以來,監獄減刑工作的透明化程度是非常高的。

監區需對服刑人員的日常表現進行量化考核,每週公佈分數,其他服刑人員可提出異議。在那度日如年的環境中,每一位服刑人員都盯著這個分數,容不得監區幹警造假。

如果郭某日常表現好,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認罪悔罪,監獄按照其量化考核分數報減刑,應該沒有什麼問題。況且,減刑的最後一關在法院,如果不存在特殊情況,法院經過審查後,一般會裁定減刑。

當然,查一查是必要的,至少可以解除嫌疑,但不能形成一種氛圍,即出了事兒就查監獄、查法院。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頑疾,古今中外都無法徹底消除犯罪現象。因此,不必因為個案而恐慌,適當的質疑是必要的,但要保持理性。人類對於犯罪的研究和預防從來沒有間斷過。著名意大利犯罪學家切薩雷.龍勃羅梭在1878年出版的《犯罪人論》中認為,某些人天生就有犯罪傾向。

龍勃羅梭曾任軍醫、監獄醫生、大學教授等職,重視對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並進行了近300例犯罪人屍體的解剖。在大量實證的基礎上,他發現許多重犯在解剖學上顯示共同的生理特徵,繼而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論。

後來,他的學生菲利(社會犯罪學派的代表人物)提出,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受到很多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

今天,人們基於唯物主義的認識,否定了天生犯罪人理論,社會犯罪學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社會犯罪學派認為,人是具有社會屬性的動物,其行為、習慣必然受到社會環境、制度、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響。

近現代社會,犯罪學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很多犯罪學學者認為,文化、地理環境、氣候、溫度等因素對犯罪也會產生影響。

因此,犯罪並非簡單的違法問題,其背後蘊藏著深刻的社會、歷史、文化原因。

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其社會危害性,將犯罪人關進監獄就是為了消除這種社會危害性。

然而,就犯罪人個體而言,限制其自由雖然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消除社會危害性,但並不必然消滅個體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犯罪受到各種消極社會因素的影響,如果這些消極因素不能被消除,犯罪人個體的人身危險性是無法隨之消除的。

例如,因為受教育程度很低、愚昧導致的犯罪,一個健康的社會就應該在改造犯罪的同時提高個體的文化素質,以減少這類犯罪現象。再如,因貧窮導致的犯罪,社會就應該安排就業,減少、消滅貧窮,降低此類犯罪的發生。

在監獄工作的同志都很清楚,很多罪犯是二進宮、三進宮,這種現象是非常普遍的。

本世紀初,因教學、科研需要,我們曾經粗略的統計過,經過監獄教育改造的釋放人員,其重新犯罪率達到62%,某些貧窮落後國家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更高。這或許可以說明,人類社會目前對於犯罪人的改造制度是失敗的。

無論中外,警察系統都有一個數據庫,將有犯罪前科的人員收錄其中,當某個片區發生刑案時,首先從這些人中排查,因為這些人與普通人比較,再犯的可能性較高。

今天世界發展速度驚人,服刑人員經過較長時間的監禁生活後釋放,與社會嚴重脫節。長刑犯出獄,適應社會的能力較弱,加之人文環境對這類人員的歧視,很容易導致服刑人員面臨生存窘境,繼而重新犯罪。

因此,我國提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對於刑滿釋放人員,要分析其自身特點,對他們分類管理,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使其迅速融入社會,自食其力。

同時,全社會要對刑滿釋放人員減少歧視,除特殊崗位,不應在就業等方面做出限制。

如果社會環境、人文環境將一位刑滿釋放人員“逼”到絕境,他就會認為“走投無路,犯罪並不可恥”。

回到郭案上來,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並不奇怪,但不要把監獄、法院、減刑等等可能涉及的社會關係都牽扯到此案當中,從而人為的複雜化。作為個案,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據瞭解,目前已經成立調查組複查郭某減刑事宜,如果存在司法腐敗,則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調查結果認為減刑合法、合規,民眾也不必過度解讀。

最後,至於犯罪嫌疑人將會被如何判決?我想,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作者:丁海洋律師,專於刑辯,執業於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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