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减刑是否合法?刚出狱半年又重新犯罪?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物美超市里,72岁的段老先生在超市排队结账时,看到身旁一名男子没有戴口罩,出于好心,段老先生劝告他戴好口罩。但是,段先生万万没想到,如此稀松平常的一句,竟惹来了杀身之祸。


9次减刑是否合法?刚出狱半年又重新犯罪?

暴怒的男子对着年迈的段先生大打出手,双手击打被害人头、颈部,导段某颅脑损伤。郭某行凶后火速逃离现场时,又打伤了两名阻拦的超市员工。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段某在医院不幸去世。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多年前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经过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的时间线索,在北京延庆监狱服刑的郭某,共计接受了九次减刑,平均每经过1年2个月,郭某就获得减刑一次。

9次减刑是否合法?刚出狱半年又重新犯罪?

人们不禁要问,9次减刑是否合法?为何出狱7个月就重新犯罪?

今天,本律师为您解读其中的缘由。


我认为,郭某的减刑从形式要件上来看,符合法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两年后可减为有期徒刑。经减刑、假释等合法手段,至少要服刑十年后才可释放。加上前面的两年,即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至少要在高墙内监禁十二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后,这个期限要更长一些。

近十年以来,监狱减刑工作的透明化程度是非常高的。

监区需对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考核,每周公布分数,其他服刑人员可提出异议。在那度日如年的环境中,每一位服刑人员都盯着这个分数,容不得监区干警造假。

如果郭某日常表现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认罪悔罪,监狱按照其量化考核分数报减刑,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况且,减刑的最后一关在法院,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法院经过审查后,一般会裁定减刑。

当然,查一查是必要的,至少可以解除嫌疑,但不能形成一种氛围,即出了事儿就查监狱、查法院。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顽疾,古今中外都无法彻底消除犯罪现象。因此,不必因为个案而恐慌,适当的质疑是必要的,但要保持理性。人类对于犯罪的研究和预防从来没有间断过。著名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1878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中认为,某些人天生就有犯罪倾向。

龙勃罗梭曾任军医、监狱医生、大学教授等职,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近300例犯罪人尸体的解剖。在大量实证的基础上,他发现许多重犯在解剖学上显示共同的生理特征,继而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

后来,他的学生菲利(社会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受到很多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今天,人们基于唯物主义的认识,否定了天生犯罪人理论,社会犯罪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犯罪学派认为,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动物,其行为、习惯必然受到社会环境、制度、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近现代社会,犯罪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很多犯罪学学者认为,文化、地理环境、气候、温度等因素对犯罪也会产生影响。

因此,犯罪并非简单的违法问题,其背后蕴藏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原因。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其社会危害性,将犯罪人关进监狱就是为了消除这种社会危害性。

然而,就犯罪人个体而言,限制其自由虽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消除社会危害性,但并不必然消灭个体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犯罪受到各种消极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果这些消极因素不能被消除,犯罪人个体的人身危险性是无法随之消除的。

例如,因为受教育程度很低、愚昧导致的犯罪,一个健康的社会就应该在改造犯罪的同时提高个体的文化素质,以减少这类犯罪现象。再如,因贫穷导致的犯罪,社会就应该安排就业,减少、消灭贫穷,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

在监狱工作的同志都很清楚,很多罪犯是二进宫、三进宫,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本世纪初,因教学、科研需要,我们曾经粗略的统计过,经过监狱教育改造的释放人员,其重新犯罪率达到62%,某些贫穷落后国家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更高。这或许可以说明,人类社会目前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制度是失败的。

无论中外,警察系统都有一个数据库,将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收录其中,当某个片区发生刑案时,首先从这些人中排查,因为这些人与普通人比较,再犯的可能性较高。

今天世界发展速度惊人,服刑人员经过较长时间的监禁生活后释放,与社会严重脱节。长刑犯出狱,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加之人文环境对这类人员的歧视,很容易导致服刑人员面临生存窘境,继而重新犯罪。

因此,我国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要分析其自身特点,对他们分类管理,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迅速融入社会,自食其力。

同时,全社会要对刑满释放人员减少歧视,除特殊岗位,不应在就业等方面做出限制。

如果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将一位刑满释放人员“逼”到绝境,他就会认为“走投无路,犯罪并不可耻”。

回到郭案上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并不奇怪,但不要把监狱、法院、减刑等等可能涉及的社会关系都牵扯到此案当中,从而人为的复杂化。作为个案,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据了解,目前已经成立调查组复查郭某减刑事宜,如果存在司法腐败,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调查结果认为减刑合法、合规,民众也不必过度解读。

最后,至于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如何判决?我想,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作者: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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