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悔婚,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我国男女缔结婚姻时送“彩礼”的习俗由来已久,具有较为浓厚的地方风俗习惯色彩。男方在结婚前将一定的财产交付女方作为“彩礼”,是为了表达其对婚恋的重视性及诚意。但如果还未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未能走入婚姻殿堂,彩礼能退还吗?又能返还多少呢?日前,长沙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彩礼纠纷案。

2018年6月,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29日,原告丁某之母即原告戴某与被告余某一并前往银行,在银行向被告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200800元。2018年10月1日,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举办订婚宴。恋爱期间,被告余某与原告丁某及其家庭成员间存在共同的生活消费支出。

2019年3月,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此间,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原告丁某、戴某将被告余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返还彩礼200800元。

彩礼系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订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作为男方家长的原告戴某在举行订婚宴的前日向作为女方的被告余某给付款项,且该款多达200800元,结合长沙县当地关于婚嫁的风俗习惯来看,原告戴某支付款项的行为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符合彩礼的成因要件,故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举行订婚宴席后直至分手时,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情形。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方家庭支付彩礼的行为致使其自身受损而被告余某获利,然被告余某已失去了其保有利益的正当性,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要件,故被告余某应当向原告丁某、戴某返还彩礼。

另,被告余某虽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与原告丁某在恋爱期间成立“同居关系”,但其客观上为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了部分款项,加之依原告丁某所述,双方存在间隙的、短暂的“同居”情况,考虑到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间隙生活期间难免有客观存在的其他共同消费,而被告余某难以及时保留证据,故从关爱女性的角度考虑,长沙县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余某因共同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款项60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长沙县法院就该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抵扣,故被告余某应返还原告丁某、戴某彩礼140800元(200800元-60000元)。

综上,长沙县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丁某、戴某彩礼140800元;驳回原告丁某、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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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

赠予彩礼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是附条件赠予行为。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结婚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这时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与人必须与之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法官提醒,彩礼的返还首先要弄清楚彩礼的用途。根据风俗,彩礼多用于置办结婚用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用品,也有一部分给女方买衣服、首饰、手机、电脑等个人用品。如果是实物,可以以返还实物、折抵价格的形式予以返还,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或协商放弃所给实物,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手机、电脑之类的实物,如果在女方手中,根据情况可以认定返还、折价或归女方所有。如果是衣柜、冰箱等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使用的物品,一般在男方家中,所以可以在彩礼钱中予以剔除,如果是女方实际占有,则可以折价,或者返还男方。

此外,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后支付的彩礼,若无特别约定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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