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中榆社村民為岳父修墓,燃放雙響炮,引發的一場森林大火。公安機關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一男子楊某斌,這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楊某斌因過失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後,竟叫一岳父幫頂罪。
事情的經過是怎麼樣的呢?
楊某斌等人係為張某國修建墓穴而燃放“雙響炮”,晉中市榆社縣社城鎮焦紅寺村發生森林火災。案發後,楊某斌擔心被追責,便與岳父張某國協商由張某國頂替其承擔失火責任。之後,張某國又說服張某華、田某穹幫忙隱瞞真相。張某華還使用微信杜撰了“張某國燃放炮仗引發火災”的虛假內容,統一口徑。
公安機關查明,起火原因系楊某斌燃放“雙響炮”時不慎引燃周邊枯草引發。民警當日將正在救火的楊某斌、張某國、張某華、田某穹、楊某珍5名涉案人員控制。
山西省公安廳表示,楊某斌因過失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已涉嫌失火罪,於3月22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張某國、張某華、田某穹因提供虛假證言、干擾辦案,被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本案中,楊某斌擔心被追責,便與岳父張某國協商由張某國頂替其承擔失火責任。那麼查處後,“頂替人”該如何定性,該以什麼罪刑論處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虛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行為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包括已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也包括即使暫時沒有被司法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但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
頂包替罪,從情感上來說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其作偽證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本案中嶽父為幫助楊某斌逃避法律追究表面上是親情的驅使,實際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嚴重渺視,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楊某斌妄想逃脫法律的制裁,最終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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