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病後索賠無果,試圖尋求法院?保險公司表示:無用功

保險捆綁車票進行出售曾令很多百姓深惡痛絕,因為很多時候不知道,保險需要激活基本處於白買狀態。保險“激活”似乎也是一個套?

江蘇網友陸女士稱購買了“生命幸福家庭保險卡”,自己發生了意外保險公司卻以沒激活給拒絕理賠。

讓我們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女子患病後索賠無果,試圖尋求法院?保險公司表示:無用功

案例詳情:

2012 年 12 月,陸某在保險公司購買了 1 張面值為 150 元的生命幸福家庭保險卡,並隨卡附送了服務手冊,後將該卡交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代辦激活。

工作人員在網上做相應的操作後,在保險卡的右下角粘貼了標籤,標籤上書寫了陸某的姓名及保險期間,實際上該卡並未有效激活。

該保險的意外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為 6000 元,意外住院每日補貼保險金為 100 元。

2013 年 10 月,陸某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足感染、2 型糖尿病,並收治陸某住院治療。

2013 年 12 月,陸某出院,住院費用為 23835. 87 元,農合補償 13628. 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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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保險卡未激活為由拒賠。

於是,陸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 11200 元。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陸某購買的保險卡是自助保險卡,該卡只是投保的一種工具, 並不是保險有效憑證,持卡人必須在自助保險卡的有效期內,按保險公司的投保說明在網上進行激活,獲得相應的保險確認書後,該卡所對應的保險合同才能生效。

基於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險卡又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即投保人必須將該卡激活才能使合同生效。如果不進行激活,僅憑持有該卡並不代表該卡對應的保險合同已生效。

陸某未能將該卡激活,從而導致保險合同未生效,根據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在激活註冊以後才開始” 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而且根據保險卡及服務手冊上的說明,保險卡激活的義務在於陸某,故陸某沒有將該卡激活導致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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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陸桂花的訴訟請求。

懂寶總結:

實際上,在同類案件中,一般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一種判決結果是,認為保險公司以保險卡未激活為由,拒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支持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的訴請。

在投保人提交投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保險合同便已生效,保險公司以所謂激活作為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的附加條件與法相悖,不應支持。

另一種判決結果是,認為保險公司以保險卡未激活為由拒賠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支持保險公司的合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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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必須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將保險卡激活才能使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才能享有相應的保險權利,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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