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四)——出票、承兌、收票、撤票

本篇"正興票研"重點為大家解釋電票系統(ECDS)關於"出票、承兌、收票、撤票"等相關名詞的定義。


第十二條 出票

首先,我們來看"出票"。從語文角度來看,出票就是把票"開出來"的意思。

《票據法》第二十條定義: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票面收款人/收票人)的票據行為。

所以,"出票"的專用法律名詞叫"簽發"。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三十二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由付款人承兌

準確的說,電票時代,"出票"是由幾個動作組成一個過程,而不是單單指某一個具體的動作(注意,票據法裡"出票"是一個"票據行為",票據行為是一種抽象的法律概念)。我們可以簡單的記憶:電票的出票=出票登記(就相當於紙票的書寫過程)+承兌(相當於紙票時代蓋匯票章的過程)。其中,出票登記僅僅相當於讓系統知道,這張票的票面要素,並告訴系統"我要開始出票了,你需要開始準備流程了"。

在這個位置,"正興票研"需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出票登記完成以後,系統就能生成票面了,不過此時的票據狀態為"出票已登記",假如發起承兌申請後狀態為"提示承兌待簽收",不論是哪種狀態都說明此時票據並未"誕生",只是做了個"誕生計劃"。現在有不法分子,利用交易對手對電票系統知識的不熟悉,用這種"並不存在的票據"來欺騙交易對手現行交割貨物或者資金。

出票的整個流程如下:

出票登記(書寫)→出票人提示承兌(請求承兌人作為付款人)→承兌人簽收(答應到期付款並簽章)→出票人提示收款人收票

整個流程完成,代表出票成功,有任何一個環節未完成,票據都代表出票不成功,不具備法律效力和金融價值。

所以,電票時代風控措施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看票據是否有"承兌日期",因為只要做了"承兌"動作,系統就會記錄這個動作的日期,並且體現在票面上。19年底很多的"保證票案件"都是沒有承兌日期的。還有很多比較低級的詐騙手段就是在票據登記環節就截圖發給交易對手要求打款的(一般都出現在先打模式下)。

"正興票研"再次提醒:沒有承兌過的票是沒有任何價值和用處的,就是一張廢紙(廢圖)。


第十三條 承兌

通俗的說,就是答應到期了付錢給持票人。

《票據法》第三十八條承兌的定義: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的概念相對比較清晰,也不會有太多的歧義。碰到最多的問題就是,實務中經常有企把"承兌"和"到期解付"、"提示付款"等詞語混用。這個只要在平時使用中稍加註意即可改變用詞習慣。


一個需要注意的點

"正興票研"認為,出票和承兌的知識點中,有一個比較值得注意的知識點: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選擇上的問題。

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選擇可以靈活多變,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方式(假設賣方式乙,買方式甲)。

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選擇可以靈活多變,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方式(假設賣方是乙,買方是甲)。


第一種:甲買乙的貨(貿易背景),貨物交付以後,甲應付乙貨款,根據約定,甲簽發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商票)給乙,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同時甲自己做承兌人,到期後票據兌付,債權債務關係消亡。這種模式是最常規的一種情況。


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四)——出票、承兌、收票、撤票

第二種:甲買乙的貨(貿易背景),貨物交付以後,甲應付乙貨款,根據約定,甲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商票)給乙,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但是甲讓丙(第三人)作為承兌人,到期後丙支付票款給持票人,債權債務關係消亡。這裡,丙可能由於其他事件成為了甲的債務人,需要償付甲欠款;也有可能,丙是甲的關聯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幫助甲先行墊付票款,後續另行結算。這種模式也不少見。

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四)——出票、承兌、收票、撤票

第三種:甲買乙的貨(貿易背景),貨物交付以後,甲應付乙貨款,根據約定,甲需要再約定時間支付乙貿易款(現金)。但是,甲在履約過程中,一再對債務進行展期,這種場景,乙(作為出票人)可以簽發一張商票給自己(作為收款人),然後讓甲作為承兌人,用這種方法進一步強化債權,增加甲的違約成本。這種方式非常罕見。

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四)——出票、承兌、收票、撤票

第四種:甲買乙的貨(貿易背景),貨物交付以後,甲應付乙貨款;丙是交易外甲方關聯企業(比如母公司等,一般都出現在對票據簽發管理較嚴格的集團)。這種情況,丙(母公司)為出票人,乙是票面收款人,甲作為最後到期的承兌人。這種做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集團公司的整體票據簽發管理能力。

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四)——出票、承兌、收票、撤票


第十四條 收票

通俗的說,就是票面收款人把票據入庫。

在票據承兌申請通過以後,票面出現承兌日期,票據狀態為"提示承兌已簽收"。此時,出票人可向收款人發出提示收票申請,並且票據狀態變為"提示收票待簽收"。此時,票面收款人網銀內可以對這張票據進行"簽收"操作,操作後票據入庫,擁有票據權利,票據正式誕生。假如收票人一直不簽收,票據可以"作廢"。


第十五條 撤票

通俗的說,只要票面收款人未簽收之前,票都可以撤回作廢。

撤票在電票系統作業規範中的定義: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出票信息登記成功後,收款人對提示收票申請進行回覆前,可以對票據狀態處於"出票已登記"、"提示承兌已簽收"的電子商業匯票作未用退回處理,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稱撤票,同時,修改票據狀態為"票據已作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