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罪供述、无罪辩护,21年杀人放火冤案如何昭雪?

死罪供述、无罪辩护,21年杀人放火冤案如何昭雪?

出品:即刻说法

提要:没有真凶再现,却能从死罪再判无罪,在本案中究意是什么力量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媒体的力量、律师的力量、专家学者的力量,还是正义本身的力量?阅读本文,你将会相信:只要你不绝望,就会永远有希望。请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终究会到来!

旧案新闻:杀人放火,焚尸灭迹,作有罪供述,却要无罪申冤。23年死牢坐穿,终于无罪释放,获赔275万元,海南高院副院长鞠躬道歉,充斥“国内已知被关最久冤狱犯”陈某案中的种种离奇证据、惊悚情节、惊天伪证、刑讯逼供,令人一看拍案,再看惊奇!

1992年1月,被告人陈某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被害人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某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某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某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

陈某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某得知上坡下村停电,且钟就要返回四川,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不备,朝其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随后,又将煤气罐搬至钟的卧室门口点火焚尸灭迹。

这是海口市中院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白纸黑字地写在判决书上。看完这份判决书关于陈某杀人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描述,相信所有人都会觉得陈某必须被判处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没错。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债务纠纷而将他人杀死,并焚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此外,陈某为湮灭罪迹,纵火焚尸,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构成放火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比离奇的是,判决后陈某本人没有提起上诉,海口市检察院却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海南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陈某父母陈元成、王众一夫妇开始了漫长的23年申冤之路。但是,陈某案的一审审判长曾告诉澎湃新闻,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经过易延友、王万琼等众多律师的持续接力,2015年2月15日,最高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陈某无罪的抗诉。2016年2月1日,经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某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某无罪。至此,自1992年12月28日被收容审查,到2016年2月1日再审宣判无罪释放,陈某失去自由23年,被媒体称为“国内已知被关最久冤狱犯”。

2016年3月30日,陈某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某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难点解析:第一,时间比较久远;时间越久,过去的事情就越难以查清,官方平反的成本也就越高,其平反的意愿也就越弱,因此难度也就越大;第二,陈某自己认为自己冤枉,判决后却没有上诉,让人心生疑虑;第三,本案既没有死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再现。之前已有多位大律师接力申诉,均被拒绝。除此之外,一旦宣判陈某无罪,将会牵连各方,因此暗中的阻力重重。

冤在何处:浙江高院再审认为,原裁判认定系原审被告人陈某杀死被害人钟某并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如此,之前的两次审判,又为什么会定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际上,陈某的有罪供述并不稳定。陈某总共有13份笔录,可以分为5个阶段:不供认——供认——收回供认——供认——再次翻供。陈某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

同时,陈某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除陈某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陈某作案。案发现场大量物证在一审庭前均已丢失,无法举证、质证。

赢诉之道:一是该案一、二审定罪的证据当中,很多明显是证明陈某无罪的证据,尤其是大量的证明陈某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却都被当作证明陈某有罪的证据来加以使用;二是该案所有的物证全部丢失,既没有在一审法院出示,也没有在二审法院出示,这就意味着法庭上完全不可能对这些所谓的证据进行质证;三是证明该案关键事实的唯一证据是陈某自己的供述,但是陈某的供述本身充满了大量的矛盾——既与客观事实矛盾,也自相矛盾;而且按陈某自己的申诉,他是在被收审10天后遭到残酷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做出的供述。”

再审辩护时的辩护意见鲜明:陈某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原审庭审时,所有物证均已丢失,如无陈某供述,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杀人放火的事实,完全依赖口供定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陈某的口供与案件事实和已查实的证据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另一辩护人认为,物证是本案的一大“硬伤”。对提取的物证,警方几乎没有做任何检验或鉴定,开庭时又称物证丢失了,故不排除有隐匿证据的嫌疑。

致敬律师:在陈某案中,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易延友律师、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王万琼律师外,还有上百位律师为这个案件奔波操劳,你们的不懈努力,你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维护了公民的尊严,向你们致敬!

致敬检察官、法官:作为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领域坚守几十年的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案件查办二处处长杜亚起让申诉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浙江省高院陈某案审判长张勤,审判员任更丰、傅贤生法官,姚聪书记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公平正义,作出神圣裁判,还公民之公道,还法律以尊严,向你们致敬!

致敬证人:在陈某案再审时,多位被浙江高院调查取证的证人说出了真话、良心话。作为公民,你们不仅是在为陈某作证,更是在为正义作证,向你们致敬!

致敬记者:澎湃新闻记者马世鹏、刘旌,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唐金龙,成都商报首席记者牛亚皓、记者王明平等多位记者持续报道;陈某的老乡程世蓉(网名宅老余晖)、著名媒体人沈亚川(网名石扉客)等多位良心人士持续发声,推动申冤进程。特别是程世蓉,自学法律为陈某鸣冤,12年义务坚持,终于证明了“稻草的力量”。向你们致敬!

致敬专家学者:在一次由伍雷、李肖霖律师等组织的陈某冤案研讨会,针对有的学者说陈某案还是有一些证据的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当场反驳说“本案就是没有证据”,那些物证也是“传说中的证据”。何兵的概括非常形象而富有感染力,从此“传说中的证据”这一说法不胫而走,并且成为新闻标题。你们说良心话,做良心事,向你们致敬!


名律点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洋):启动再审程序非常困难,因此要想在申诉程序中获得成功,必须要有比较扎实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确实冤枉,而不能只是努力证明原审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存在程序性的错误。否则,很难打动负责审查申诉的办案人员。在大多数申诉案件中,除非原审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中出现的错误十分离谱甚至离奇,或者申诉人对原审被告人被冤枉的事实能证明到比原审检察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还要清晰的程度,否则都很难获得成功。

难能可贵的是,陈某是一个淳朴、忠厚的老实人,他对司法机关给自己带来的巨大痛苦表示了足够的宽容,没有对国家、对社会表示出任何怨恨。在他的面前,很多人应该表达足够的愧疚,他也因此而应被致敬。然而,在陈某被宣判无罪后,还有一个巨大的问号摆在人们面前,那就是:陈某无罪,谁是真凶?也许,这将永远成为不解之谜。

义务咨询:有冤屈,即刻倾诉!名律出手,冤案必雪!咨询联系:壹伍陆*伍贰贰*零零*壹壹壹

附:浙江省高院《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 {�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