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電動自行車
因其經濟便利、節省體力的特點
贏得部分市民的青睞
很多有車一族家中
也常備了電動自行車
自2019年4月15日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正式實施以來
很多市民都在關心
自己買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標準
能不能上牌上路
各位“騎手”請注意電動自行車上牌它來咯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車(以下簡稱“兩車”)管理,全面治理路面交通秩序頑瘴痼疾,規範“兩車”行停秩序,並逐步建立源頭治理與長效管理的工作機制,著力營造良好交通、治安環境,自3月23日起,在長沙在城區全面啟動“兩車”登記備案及上牌工作。
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車輛是否符合上牌規定
可以保存這張圖片來進行鑑別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管理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要求, 長沙公安交警已於2020年1月啟動針對企業的電動自行車上牌工作,3月23日起啟動城區75個上牌點,針對城區市民全面啟動“兩車”登記備案及上牌工作。城區75個上牌點中含社區上牌點68個,負責城區電動車(黃色牌照)上牌工作,車管分所上牌點7個,負責城區電動自行車(綠色牌照)上牌工作,四縣市區 “兩車”的上牌登記工作由轄區交警大隊另行安排。
芙蓉區
天心區
開福區
雨花區
高新區
車管所
是時候給自己的愛車
領取一塊專屬牌照啦
那麼去上牌有什麼注意事項呢
接著往下看
可不要跑冤枉路哦
01 上牌登記所需資料
(一)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車,均須到公安機關進行上牌登記(包括原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需換領號牌)。
(二)凡是申請上牌登記的“兩車”車主,攜帶身份證、車輛合格證、車輛來歷憑證(發票或蓋章收款收據),若申請電動車(黃牌)登記的車主合格證、來歷憑證遺失的,可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前往上牌登記點進行上牌登記。原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換領號牌的,攜帶身份證、原行駛證和號牌到車管所辦理。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要求,每臺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車只能擁有一塊合法號牌。長沙交警在“兩車”上牌登記工作過程中,不會強制要求車主購買治安防盜服務以及購買保險,但鼓勵車主自主選擇防盜或保險服務。
02 上牌登記流程
1、車主自行下載“湖南省電動自行車APP”;
2、在APP上先行錄入人員、車輛信息,拍攝車輛照片及身份證明、來歷憑證、合格證上傳,然後再將車開到上牌點驗車;3、上牌點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查驗確認,並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中審核上傳的所有信息無誤後,編髮號牌,產生電子行駛證;
4、安裝號牌完成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長沙電動車登記備案及上牌工作計劃於2020年10月31日基本完成,屆時長沙交警將啟動“兩車”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專項整治,並且探索啟動“兩車”違法(闖燈、越線、逆行、搭載多人等)電子抓拍,進一步規範“兩車”的行停秩序。
03 關於《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
2019年6月26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對《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進行了第三次修正,進一步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電動車的概念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註冊登記的源頭管理和路面秩序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
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
(向上滑動啟閱)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貨運機動車的通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的兩輪道路車輛,但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科學、系統規劃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貨運機動車的通行管理工作。
市交通、城管、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貨運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第五條 根據城市中心區域的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禁止摩托車和其他車輛的通行。具體道路、時間、車輛種類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購電動車的所有人應當憑合法有效的資料,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對已備案的電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臨時編號,發放編號牌和行車證。按規定懸掛編號牌的電動車,在確保安全駕駛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
本市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其使用過渡期內的備案、臨時編號等事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保險業務。
第七條 本市市區內實行電動車總量控制制度。具體措施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制定。
第八條 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湖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登記上牌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行駛證方能上道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車備案、編號、發放編號牌、行車證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發放行駛證不收取費用。
第十條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在距右側道路邊緣一點五米的範圍內行駛;
(二)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零點一五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零點三米;
(三)電動車駕駛人必須年滿十八週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十六週歲;
(四)電動車駕駛人不得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醉酒駕駛;
(五)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接聽手機、戴耳機;
(六)電動車必須懸掛編號牌,電動自行車必須懸掛號牌;電動車編號牌和電動自行車號牌應安裝在車輛正前方;
(七)隨車攜帶電動車行車證、電動自行車行駛證;
(八)不得加裝固定遮陽遮雨裝置、電瓶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裝置;
(九)電動車可以搭乘一名六週歲至十二週歲且身高不超過一百五十五釐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達到六週歲、超過十二週歲或者身高超過一百五十五釐米的人員。
(十)禁止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從事客運經營。
第十一條 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有交通信號(含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下同)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讓先於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車輛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四)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六)制動器失效的,下車推行。
第十二條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停放和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政府有關部門已劃定指定停放地點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
禁止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車站、醫院及學校門前、公共廣場出入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範圍內的路段和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停放。
第十三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對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能達不到規定駕駛年齡的,可以依法查驗駕駛人年齡,駕駛人應當配合。駕駛人不能當場提供年齡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時扣留車輛至指定場所;當事人提供年齡證明並達到駕駛年齡的,應當及時退還車輛。
第十四條 在市區內限制貨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市區內實行分區域限時貨運制度。貨運機動車確有需要在禁行時間、路段內行駛的,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第十五條 駕駛貨運機動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時段行駛;
(二)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及其他裝置;
(三)不得安裝、使用可變式號牌;
(四)法律、法規有關機動車通行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摩托車駕駛人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十七條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暫時扣留車輛至指定場所。駕駛人接受處罰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退還車輛:
(一)駕駛電動車時速超過二十五公里或者駕駛電動自行車時速超過十五公里的;
(二)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未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距右側道路邊緣一點五米的範圍內行駛的;
(三)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超出車把零點一五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或者後端超出車身零點三米的;
(四)駕駛電動車不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五)飲酒後駕駛電動車的;
(六)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接聽手機、戴耳機的;
(七)駕駛加裝有固定遮陽遮雨裝置、電瓶等妨礙交通安全通行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未懸掛牌照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
(十)駕駛電動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十一) 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未隨車攜帶行車證、行駛證的;
(十二)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車的。
駕駛人有前款第九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偽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達到駕駛年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駕駛,處以五十元罰款,並通知其監護人接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駕駛,處以五十元罰款,並通知其家屬接車。
第十九條 電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時扣留車輛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依法處罰後退還車輛:
(一)駕駛加裝有固定遮陽遮雨裝置、電瓶等妨礙交通安全通行裝置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駕駛未懸掛編號牌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車編號牌、行車證的;
(四)駕駛電動車搭乘未達到六週歲、超過十二週歲或者身高超過一百五十五釐米人員的;
(五)電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
駕駛人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非法裝置,並予以收繳;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偽造的電動車編號牌、行車證;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第二十條 貨運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禁止通行規定或者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及其他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安裝、使用可變式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退還車輛;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電動車備案、編號、發放編號牌的;
(二)違法扣留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
(三)使用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
(四)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合法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五)對陳述和申辯的當事人加重處罰的;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市市區以外具備實施條件的區域,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常見的電動摩托車處罰標準和依據:
04 上牌登記相關熱點問答
電動自行車、電動車的定義和區別?
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現行主要技術性能要求如下:①最高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②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55公斤;③具備腳踏行駛能力;④前後輪中心距離不超過125釐米;⑤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於60伏;⑥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400W。
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的兩輪道路車輛,但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車應具備的條件?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並經國家強制CCC認證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
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電動車設置臨時過渡期制度,電動車所有人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臨時註冊登記並取得臨時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購買電動自行車後,什麼時間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申請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另:2020年2月13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車,應當在2020年8月13日前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臨時註冊登記。
原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已備案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2020年8月13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更換新的號牌或者臨時號牌。
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遺失的怎麼辦?
辦理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綠牌)的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遺失的需找經銷商補辦;辦理電動車臨時號牌(黃牌) 的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遺失的,可以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辦理上牌登記確認車輛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辦理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綠牌)時應實車確認打刻的十五位車輛整車編碼是否與合格證上一致,國家強制CCC 認證證書編號,是否具有腳踏功能,如有疑問,還應確認車輛尺寸(高度小於1100mm,前、後輪距小於1250mm,鞍座長度小於 350mm),整車質量(小於55kg),車速限制(小於25km/h)。
辦理電動車(黃牌)登記時應確認打刻的車輛整車編碼是否與提交的合格證或證明材料一致,如果車輛整車編碼鏽蝕,若能識別部分字符且車輛整車編碼無明顯人為篡改的,視同合格。
電動自行車、電動車的定義和區別?
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現行主要技術性能要求如下:①最高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②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55公斤;③具備腳踏行駛能力;④前後輪中心距離不超過125釐米;⑤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於60伏;⑥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400W。
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的兩輪道路車輛,但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號牌安裝在哪個位置?
應當安裝在車輛正後方。
電動車臨時號牌和電動自行車號牌使用年限?
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算。車輛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長時間為1年。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視為自動註銷登記。
電動自行車辦理轉移登記時,號牌有效期仍從第一次註冊登記之日起算,不受轉移登記影響。
電動車臨時號牌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發放號牌和電動車臨時註冊登記、發放臨時號牌收費嗎?
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發放號牌和電動車臨時註冊登記、發放臨時號牌不收取任何費用。
有哪些情形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1)2019年4月15日之後購買且不符合“國標”的車輛;(2)擅自拼裝、改裝的;(3)提交的車輛來歷憑證、產品合格證與車輛信息不符合的;(4)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情形。
編審:楊哲
審核: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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