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信光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被索賠4800萬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產品為原因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賠償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48,000,000.00元。

6月6日,正信光電(838463.OC)發佈了一項關於公司與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和解公告。


  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29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產品為原因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賠償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48,000,000.00元。公司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9 民初151號民事裁定,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由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2016年12月6日,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贛民轄終96 號),本案由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6日,因明冠新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公司向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明冠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 55,349,778.69 元。

  有關訴訟和解的基本情況:

  雙方確認正信光電嚮明冠新材交付的上述合同項下組件總量為78432塊,總價款為77,000,616.00元。除明冠新材實際使用的5634塊外,剩餘組件72798塊,雙方同意由明冠新材退回給正信光電。正信光電對明冠新材使用的 5634塊組件按合同價計收貨款5,531,179.50元,即:5634塊×255W/塊×3.85元/W=5,531,179.50元。

  明冠新材與正信光電一致確認,截止2017年5月27日,正信光電尚欠明冠新材背板貨款68,589,081.41元。明冠新材同意折讓9,745,832.25元,折讓後貨款為58,843,249.16元,再扣除第一項確定的應付正信光電組件款5,531,179.50元,餘款53,312,069.66元由正信光電以電匯方式嚮明冠新材支付。

  明冠新材於調解協議簽訂之日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正信光電所有銀行賬戶的凍結。在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解除正信光電全部銀行賬戶凍結之日,正信光電將第二項確定的全部貨款53,312,069.66元支付給明冠新材;明冠新材應於收到貨款之日,將第一項確定的72798塊組件交付給正信光電。案件受理費281,800元,減半收取140,900元,訴前財產保全費5000元,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50,900元由明冠新材負擔。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22日,正信光電發佈了一項“已與某證券公司簽署IPO輔導協議”的澄清公告,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就傳播內容進行認真核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與任何證券公司簽訂IPO輔導協議,我公司董事會秘書已與信息發佈相關方取得聯繫,要求其在相關網絡論壇刪除上述關於公司已與相關券商簽署IPO輔導協議的不實報道信息。

  據魔股網(www.muuguu.com)瞭解,正信光電於2016年8月12日掛牌新三板,屬於基礎層企業,主營業務為太陽能光伏電池組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及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開發建設。數據顯示,正信光電去年實現營業收入2,296,443,501.06元,實現淨利潤195,218,168.14元,其中淨利潤同比增長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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