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这两起案例警示大家远离毒品

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这两起案例警示大家远离毒品

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这两起案例警示大家远离毒品

2020年4月1日,宾阳县法院在县看守所采用远程庭审方式“隔空”开庭审理两起毒品犯罪案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是毒品再犯、累犯以及毒品再犯,在庭审中均当庭认罪认罚。

容留他人吸毒再获刑

被告人黄某标,住宾阳县露圩镇上塘村委会某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9年 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标在其位于宾阳县露圩镇上塘村委会某村家中容留黄某某、覃某、韦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同日16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上述四人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黄某标、黄某某、覃某、韦某某的尿液吗啡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宾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标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法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黄辉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吸毒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使得吸毒者不可能在公共场合下吸毒,必然会去寻找一些“安全”的场所吸毒,如果为他人吸毒“给予”方便的话,显然助长了吸食毒品行为的完成。为了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控制毒品蔓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毒莫沾,沾必悔。”

贩卖毒品再获刑

被告人廖某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日被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下午,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真表示想购买毒品,并要求廖某真将毒品送到宾阳县宾州镇某街,廖某真将毒品送到约定地点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将260元毒资交给了廖某真。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某真抓获,并从其身上搜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包,经过秤净重0.28克,从罗某某处搜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过称净重0.47克。经分别抽样送检,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综上,被告人廖某真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75克。

宾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真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真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以及毒品犯罪的再犯,法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官说法: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自己的家庭,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的威胁。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

文章出处: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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