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詐騙集團幫凶,江西一銀行卡取款手獲刑

近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為上線詐騙犯罪人員做銀行卡取款手,以獲取取款提成收益案件,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福建龍巖市人鄭某與同案犯劉某(已判刑)商量一起為上線“轟轟”等詐騙犯罪團伙做銀行卡取款手,以獲取取款的提成收益。為完成作案,鄭某為劉某購買了20多張銀行卡,租來了一輛轎車。2015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劉某來到江西省各地取款114.74萬元,將其中的40萬元轉給了被告人鄭某,由被告人鄭某再轉給上線,鄭某從中獲利近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與同案犯劉某共同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懲處,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鄭某歸案後,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張嶽綜合吉安法院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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