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诈骗集团帮凶,江西一银行卡取款手获刑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上线诈骗犯罪人员做银行卡取款手,以获取取款提成收益案件,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福建龙岩市人郑某与同案犯刘某(已判刑)商量一起为上线“轰轰”等诈骗犯罪团伙做银行卡取款手,以获取取款的提成收益。为完成作案,郑某为刘某购买了20多张银行卡,租来了一辆轿车。2015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刘某来到江西省各地取款114.74万元,将其中的40万元转给了被告人郑某,由被告人郑某再转给上线,郑某从中获利近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与同案犯刘某共同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张岳综合吉安法院网报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