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有保障吗?

用户6511303274192


现在谁的工资都有保障,特别是农民工,国家有法律依据,不行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严重的可以判刑,目前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年底都能稳妥的把钱拿回家,农民工的目的就是年底拿钱回家过年,辛辛苦苦一年,高高兴兴回家,这是农民工的心愿。

现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基本结束了,农民工也聪明了,都是按月要工资,不给直接停工,所以拖欠也是很少的 ,基本上都是一个月,最后要也好要,不像从前了,全年不算账,年底统一算,一下子欠那么多,确实难要,再说老板也舍不得给。

过去都是成年累月的不算账,平时需要可以借资一点,那么多工人,年底一算几百万,老板拿什么给你,如果一个月发一次工资,他会不痛不痒,最怕日积月累,及时结账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农民工的工资不允许拖欠,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专业受理,处理的很快,真不行吊销你的执照,叫你停工,到时候更麻烦,国家加大了治理力度,所以拖欠现象现在没有了。

现在各行各业都有保障,现在的人越来越讲究诚信,没有诚信你没有市场,大家都把诚信看的很重要,都在积极倡导诚信、守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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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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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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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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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期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发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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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拖欠工资,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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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拖欠工资,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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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期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3]

中文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发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0年5月1日[3]


小四锅锅


大家好,我是乡村老良。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有统计表明,我国现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

国家非常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在去年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条例和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原因在于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原因。

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四是工会等群团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目前保障措施主要有:

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不同地区还选择适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欠薪报告制、工资支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最初适用于较严重的建筑行业,现已扩大到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已普遍建立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缴存额、启用程序、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

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是指为了垫付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五是我国《劳动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


乡村老良


农民工,指的就是每年从农村老家出来到城里打工的农民,他们经常一年到头不回一次家,少回一次,就能省下一次来回的路费;多干一天就能多挣到一天的钱。

提起农民工,大家想到的一是辛苦,二就是他们的工资真的没有太多的保障。不过,今年开始,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手了!农民工们终于有了保障!

在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其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出现逾期不支付的情况,要按照加付50%以上的赔偿金进行处理。可以说,国家一出手就是重拳出击!

我国对农民工报酬保护历程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不久,201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2014年6月,通过胡克金的案例,指导强调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构成犯罪。

新立《条例》解读

2019年12月通过的《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网友称劳动节当天代表着劳动人民一切向好的寓意。

1.逾期支付工资将加付赔偿金,严重者受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条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首先会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令整改,限期支付。如果逾期还没有支付的,用人单位必须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若构成犯罪事实,将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各级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0651件,审结10243件。其中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追究刑事责任从来不只是说说而已,农民工在遭受损失时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不要心存侥幸。

2.开设农民工专项工资账户

除了在报酬支付上有了严格的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也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发放给农民工的人工费用事先预留出来,不会被中间的分包单位、包工头克扣。所以,新规定实施之后,农民工们就可以直接收到来自总承包单位“刚出炉”的工资了,讨薪难的问题终于要得到了本质上的解决!

3.直签合同,包工头或将“取缔”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以及有效解决过去老大难的包工头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农民工将与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直接省去中间包工头的一环,防止包工头在中间弄虚作假,同时还可以实现农民工出勤、用工情况的简化统计管理。

可能有一部分农民工觉得这样一来反而繁琐不方便了,但是,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绝对是保障权益最正规的方法,一旦发生了劳动纠纷,合同就是你的“护身符”,所以千万别在这一点上嫌麻烦。

4.建立工资保护机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用工单位不得因为资金冻结、单位破产、查封等原因拒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简单来说,农民工的工资已经事先被划走到另一个账户当中预留出来了,发生任何意外都不能优先动这笔钱,所以,对广大农民工朋友来说也是一项利好!

拖欠工资、不按约定支付报酬和福利待遇是发生在农民工身上比较普遍的事情,很多的农民工朋友可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懂、不敢与用工单位和中间的包工头据理力争,就导致了很多人遭受损失却不知道该怎么去保护自己,往往以失败为终。

相信这次的条例的推出实行,能够在源头上帮助农民工以最简化的方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不用每天担惊受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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