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關於《本公司訴天海集團等業績承諾補償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光洋股份(002708)(002708)4月3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天海集團等業績承諾補償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一審判決,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天津天海同步集團有限公司,呂超,薛桂鳳,光洋股份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公司於2015年6月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天海同步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5]1097號),核准公司向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同步”)的股東天津天海同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集團”)、呂超、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鎰泰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營口國發高技術投資有限公司、王永、王建利、薛桂鳳、張學澤、呂源江、呂元永、竇紅民、劉玉明共計發行69,008,777股購買其持有的天海同步100%股權。上述13名股東獲發的公司股份已於2016年5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根據公司2014年12月7日、2015年2月10日與天海集團、呂超、薛桂鳳簽署的《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作為天海同步的時任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天海集團、呂超、薛桂鳳為補償義務主體(以下簡稱“補償義務主體”),其承諾天海同步2017年度經審計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7,031萬元。天海同步2017年度財務報表經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報告文號為XYZH/2018BJA80087。根據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重大資產重組購入資產盈利預測實現情況鑑證報告》(編號XYZH/2018BJA80090),天海同步2017年度實現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44,881,600.23元,未完成2017年度的業績承諾,補償主體合計需補償的股份數量為10,571,619股。補償義務主體合計持有公司股份37,395,120股,其中37,220,000股已質押給荊門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質押比例佔其總持股數的99.53%,未質押的股份不足以履行2017年度業績承諾應補償的股份。根據與補償義務主體溝通,其反饋由於解鎖股票需要大量現金,因此無法用股票來履行業績承諾,為儘快完成2017年度業績補償承諾,補償義務主體決定自籌現金,以現金補償的方式來完成其承諾。為有效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及公司的合法權益,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2018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補償義務主體補償方式由股份補償調整為全額現金補償,補償金額為84,255,797.77元,補償義務主體向公司出具了《關於對2017年度業績補償的說明》的書面函件,以現金補償的方式來完成2017年度的業績承諾,預計完成時間在2019年6月30日前。但經公司多次敦促補償義務主體仍未支付2017年度的業績補償金,因此公司採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業績補償金84,255,797.77元;(2)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業績承諾補償金84,255,797.77元為基數,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1.5倍的標準計算。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暫計5,497,690.80元);(3)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上述判決系法院作出的初審判決,判決結果與公司訴訟請求一致,對公司追回業績補償款有積極作用,公司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目前情況,該判決的後續執行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暫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