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受害人為何成為罪犯,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車禍的受害人為何成為罪犯,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甲飲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無辜路人乙受傷。交警在對甲進行酒精測試之後,發現甲已經達到了醉駕駕駛的標準,所以對甲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擬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甲的兒子小甲為了讓甲脫罪,就找到乙,承諾只要乙說自己受傷不是甲造成的,並且自己沒有看見甲駕駛車輛,就支付5萬元的報酬。乙答應了。

在法院開庭審理甲的危險駕駛罪時,作為證人的乙在法庭上作出與之前完全不一樣的虛假陳述。在被法院發現之後,乙以偽證罪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乙由於甲的違法行為受到傷害,乙可以向甲主張賠償,雙方可以就賠償的金額進行協商。因為這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而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將甲起訴至法院,是國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當事人的和解程序有明確規定,即只有涉及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財產的故意犯罪,例如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並且量刑在3年以下;或者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例如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才能適用和解程序。

並且即便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也沒有權利說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檢察院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本案中,甲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並不屬於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範圍。

作為被害人的乙是無權行使本屬於檢察院的權利,其作偽證的行為客觀上妨礙了國家司法活動的進行,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發生糾紛之後,當事人一定要按照程序處理,尤其涉及刑事案件時,一定要更加謹慎,不能利慾薰心,否則有可能就讓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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