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的受害人为何成为罪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车祸的受害人为何成为罪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无辜路人乙受伤。交警在对甲进行酒精测试之后,发现甲已经达到了醉驾驾驶的标准,所以对甲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拟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甲的儿子小甲为了让甲脱罪,就找到乙,承诺只要乙说自己受伤不是甲造成的,并且自己没有看见甲驾驶车辆,就支付5万元的报酬。乙答应了。

在法院开庭审理甲的危险驾驶罪时,作为证人的乙在法庭上作出与之前完全不一样的虚假陈述。在被法院发现之后,乙以伪证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乙由于甲的违法行为受到伤害,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双方可以就赔偿的金额进行协商。因为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而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甲起诉至法院,是国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当事人的和解程序有明确规定,即只有涉及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财产的故意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并且量刑在3年以下;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例如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才能适用和解程序。

并且即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也没有权利说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本案中,甲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并不属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范围。

作为被害人的乙是无权行使本属于检察院的权利,其作伪证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进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一定要按照程序处理,尤其涉及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更加谨慎,不能利欲熏心,否则有可能就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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