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處罰對象:黃大宇
處罰原因:影響河勢穩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處罰金額:罰款10000元
案件二
處罰對象:王建
處罰原因:影響河勢穩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處罰金額:罰款20000元
案件三
處罰對象:羅帥
處罰原因:未經許可採砂
處罰依據:《四川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處罰金額: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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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06:29:09 什邡發佈
案件一
處罰對象:黃大宇
處罰原因:影響河勢穩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處罰金額:罰款10000元
案件二
處罰對象:王建
處罰原因:影響河勢穩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處罰金額:罰款20000元
案件三
處罰對象:羅帥
處罰原因:未經許可採砂
處罰依據:《四川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處罰金額: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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