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一業務員侵佔加油款30萬元,被判一年六個月

她負責成品油批發的開票、收款工作,卻將客戶購油款轉入自己的銀行卡,非法侵佔30萬元。

2019年末,法院二審宣判了這起職務侵佔案件,被告人鄭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判令退賠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寧丹東鳳城經營部人民幣30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鄭某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寧丹東鳳城經營部業務員,負責該公司成品油批發的開票、收款等工作。2008年2月,被告人鄭某在工作中導致中石油鳳城經營部售油款虧空。鄭某為彌補虧空,利用其負責成品油批發開票、收款等便利條件,在每月月末結賬前,編造中石油鳳城經營部未完成銷售任務、有促銷政策的虛假信息。

騙取購油客戶的信任後,鄭某私自以低於石油公司正常的銷售價格向客戶推銷中石油鳳城經營部的油品,同時鄭某違規將自己的多張銀行卡用於收取客戶購買成品油資金的週轉,製作無編號的付油通知單及虛假憑證,以應付購油客戶及公司監管。

2012年1月13日,鄭某使用自己的建設銀行卡收取客戶鳳城市鋼鐵有限公司轉入的購油款829620元,鄭某用該筆款項中的200000元購買了一輛北京現代IX35汽車,用於自用。

2012年7月30日,鄭某使用自己的工商銀行卡收取客戶刁某、吳某匯入的購油款共計278560元。鄭某將該款中的100000元用於維修自己的北京現代IX35汽車。綜上,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將300000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8年11月21日,鄭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法院一審判決鄭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責令鄭某退賠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寧丹東鳳城經營部人民幣300000元。

鄭某在二審中辯稱:我父母身體不好,我離異,有一個13歲的女兒沒有人照顧,我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希望二審法院改判緩刑。

2019年12月25日,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做出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故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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