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益青城 普法課堂:清明祭祀勿“過火” 勿以火光照清明

清明時節,也常是森林防火期。不規範的祭掃活動易引發火災,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據統計,2019年至今,我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因祭祀活動引起火災導致嚴重後果的刑事案件31件。其中,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7件。祭祀追思本是傳統美德,但以承擔法律責任為代價的不文明祭掃活動發人深思。

案例一

檢益青城  普法課堂:清明祭祀勿“過火” 勿以火光照清明

2019年4月5日中午,盧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某村給親人祭祀上墳時,使用打火機點燃燒紙引發火災,造成過火喬木林地面積達1494.4985畝(約99.63公頃),導致周圍生態環境被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賽罕區檢察院向賽罕區法院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審理,賽罕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盧某某對火災燒燬的1494.4985畝過火喬木林地面積恢復原狀,責令被告人盧某某在市級報紙上登報對過失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賠禮道歉。

案例二

2019年4月5日下午,色某攜其子前往新城區一林地內祭祀燒紙,祭祀過程中引燃附近草地,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達到138.83畝,直接經濟損失1908913元。致使涉案區內林木被燒燬,嚴重破壞了森林植被。新城區檢察院及時查明生態環境受損情況,向新城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審理,新城區法院判決:被告人色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被告人色某承擔涉案水源地保護區內林地的植被恢復費用1908613元。

檢察官提醒

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形式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讓行為人在受到相應的刑事懲罰時,也讓“受傷”的環境得到補償。這是檢察機關對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提出“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要求的探索實踐。我們在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的起訴力度的同時,也在不斷加強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的過失導致森林資源及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國家利益受損。這種看似“不經意”的違法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案件給人警示,令人反思。

清明時節並不一定雨紛紛,但違法違規的焚燒紙幣等祭祀活動卻可能導致火肆燃。檢察機關希望通過上述案件的辦理,警示廣大群眾在為親人寄託哀思的同時要樹立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做到不汙染環境、不影響他人權益,杜絕安全隱患發生,共同維護生態文明。

青城檢察普法課堂

1、文明、綠色祭祀法律規定: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國家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

2、因祭掃引起火災導致嚴重後果,將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行政法律法規禁止下列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三十四條 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垃圾,點燒田(埂)、牧草、秸稈,吸菸、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

來源 : 呼市檢察院第八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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