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路燈》裡的中國的“私債官不追”

這部由李綠園撰寫的小說,說的是一個比較俗套的、浪子回頭金不換的故事:譚家獨子譚紹聞因為母親從小溺愛,長 大後結交不良之輩,逐漸蕩盡家產。幸好後來得眾人幫助,再走讀書科舉考試之路,終得當官的“正果”。

  在第三十回裡譚紹聞因為賭博欠下鉅額賭債,“尋了一個泰和字號王經千,說要揭一千五百兩,二分半行息”。結果 五年裡雖然先後還過了九百兩利息,但餘下的債務連本帶息,已經積累兩千九百五十兩……當債主上門討債時,惹惱了譚紹聞 ,說道:“就是朝廷皇糧,也是一限一限的徵比,何況民間私債……我一時沒有,你有法子您使去就是,告在官府,行息的賬 ,官府也不能定期勒追。”債主也不得不鬆口,同意再緩時日。

  顯然,在這樁債務糾紛裡,雙方都沒有想到要去向官府起訴,債主也沒有向官府起訴的意願。

  《歧路燈》這段情節的描寫正是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環境裡,契約等同於法律是不可想象的 。在吐魯番敦煌出土的北朝至唐宋時期的契約文書中往往都寫著“官有政法,人從私契”的慣用語,表明“私契”與“政法” 之間是存在很大距離的,或者只是希望私人之間應該按照官方的“政法”那樣來維持契約的效力,而不是希望能夠直接依靠“ 政法”的力量來實現契約的約定;甚至表明即使是官府有“政法”來取消或限制這項契約,當事人之間仍然應該維持這項“私 約”。

  不僅民間是這樣認為,即使是朝廷也絕對沒有契約效力等同法律的概念。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凡是要計算利息的契 約,“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當事人無法得到政府的司法救濟,起訴不會被受理。明清的法律規定不償還計息債務也是要懲 罰的,但同時法律又規定,計息債務累計利息再多,不得超過原本,無論欠債時間多長,債務人最多隻須還原本的兩倍,這叫 做“一本一利”。違反這些規定的債務屬於“私債”,官府不受理有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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