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路灯》里的中国的“私债官不追”

这部由李绿园撰写的小说,说的是一个比较俗套的、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谭家独子谭绍闻因为母亲从小溺爱,长 大后结交不良之辈,逐渐荡尽家产。幸好后来得众人帮助,再走读书科举考试之路,终得当官的“正果”。

  在第三十回里谭绍闻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寻了一个泰和字号王经千,说要揭一千五百两,二分半行息”。结果 五年里虽然先后还过了九百两利息,但余下的债务连本带息,已经积累两千九百五十两……当债主上门讨债时,惹恼了谭绍闻 ,说道:“就是朝廷皇粮,也是一限一限的征比,何况民间私债……我一时没有,你有法子您使去就是,告在官府,行息的账 ,官府也不能定期勒追。”债主也不得不松口,同意再缓时日。

  显然,在这桩债务纠纷里,双方都没有想到要去向官府起诉,债主也没有向官府起诉的意愿。

  《歧路灯》这段情节的描写正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环境里,契约等同于法律是不可想象的 。在吐鲁番敦煌出土的北朝至唐宋时期的契约文书中往往都写着“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用语,表明“私契”与“政法” 之间是存在很大距离的,或者只是希望私人之间应该按照官方的“政法”那样来维持契约的效力,而不是希望能够直接依靠“ 政法”的力量来实现契约的约定;甚至表明即使是官府有“政法”来取消或限制这项契约,当事人之间仍然应该维持这项“私 约”。

  不仅民间是这样认为,即使是朝廷也绝对没有契约效力等同法律的概念。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凡是要计算利息的契 约,“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当事人无法得到政府的司法救济,起诉不会被受理。明清的法律规定不偿还计息债务也是要惩 罚的,但同时法律又规定,计息债务累计利息再多,不得超过原本,无论欠债时间多长,债务人最多只须还原本的两倍,这叫 做“一本一利”。违反这些规定的债务属于“私债”,官府不受理有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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