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補胎黑幕還是不正當競爭?“小李補胎”狀告“補胎警長”,今天開庭

曝補胎黑幕還是不正當競爭?“小李補胎”狀告“補胎警長”,今天開庭

  近日,小李補胎VS補胎警長終於進入近身相搏階段。

  “小李補胎”,是河南省輪胎修補行業直營連鎖門店數量第一的公司;“補胎警長”,是譚雙有常年揭批濫用蘑菇釘補胎等行業黑幕而獲得的名聲。

  一個高歌猛進的公司,遇到了經常批評其欺騙消費者的好事者。於是,雙方便不可避免地擦出火花來。

  小李補胎:惡意攻擊讓我們頭疼,只能走法律程序

  4月2日,記者瞭解到,小李補胎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李補胎”)已經起訴“補胎警長”譚雙有不正當競爭,於4月3日在鄭州市中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審理。

  小李補胎在起訴狀中稱,被告譚雙有2016年3月28日註冊成立了河南譚雙有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範圍與原告公司相近似,與原告存在直接的市場競爭關係。被告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削弱競爭對手,從2018年9月開始在微博、抖音、汽車之家等相關網站及網絡平臺上故意捏造並散佈虛偽的事實,主要以“小李補胎坑人20年”“小李補胎騙子團隊”“小李補胎是輪胎修補界的巨大恥辱”等不實言論對原告進行惡意攻擊,嚴重損害了原告多年來取得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為此,小李補胎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損失30萬元。

  該公司行政部李三在接受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這幾年來,他一直在網上詆譭我們,指名道姓地攻擊我們老闆,我們很不理解,也很頭疼,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他還表示,除了網上發文,譚雙有還不斷向相關部門投訴他們。“去年11月份,他把我們投訴到交通部等部門,12月份向鄭州市工商系統的各工商局、工商所投訴。我們是正規經營,但為此要一遍遍地向各部門解釋,很頭疼。”

  據瞭解,這次訴訟在2020年元旦上班後由法院立案,可謂“河南汽修行業新年第一訴”。小李補胎在河南已經擁有72家門店,主要在鄭州和洛陽,其直營連鎖門店數量名列河南省輪胎修補行業第一,2016年在上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在鄭州有不小的知名度。

  補胎警長:揭批補胎黑幕是為社會公義,我問心無愧

  面對記者,“補胎警長”譚雙有坦然承認,小李補胎所羅列的文章的確是他寫好發佈的。雖然他認為有個別地方言辭激烈了一些,但是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被小李補胎指責惡意攻擊的相關文章中,他主要揭批的補胎行業亂象是:誇大大厚貼片、蘑菇釘、低溫硫化的補胎用料範圍和效果,比如“補胎用料越大越貴越安全”“蘑菇釘補胎最安全”等,帶來社會性輪胎安全隱患;按用料不同收費,誘導消費者使用更大更厚的修補材料,把好好的輪胎修補成隱患概率增大的輪胎;誇大輪胎傷口數據,達到使用對應價格高的修補材料,達到高收費目的……

  譚雙有表示:“蘑菇釘在出現開創性傷口時才應該用,不該用的時候用就會損傷輪胎……總之,我揭露的是補胎行業以及相關公司真實存在的問題,不存在商業詆譭。”他把這些補胎行業亂象和相關分析都進行了學術性的論證,並將論文發表在《汽車維護與修理》《時代汽車》等汽修行業的權威期刊雜誌上,還曾獲得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優秀論文獎,接受過鄭州電視臺等媒體的專訪。為證明這些文章不是花錢發表,譚雙有向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展示了雜誌給自己支付稿費的憑證。

  小李補胎在起訴狀中提及,譚雙有也在經營汽修公司,惡意攻擊小李補胎的目的是為了削弱競爭對手。

  對此,譚雙有表示,小李補胎比自己的公司實力強很多,即便打擊它、削弱它也不會給自己帶來什麼好處,而且,在補胎這一塊,自己一直是公益補胎,與小李補胎構不成競爭關係。

  他所說的公益補胎,就是消費者在補胎時自願付費或者按市場價付費,所付費用全部用於慈善事業,“不怕查賬”。過去6年,譚雙有拿出補胎的全部收入,“還倒貼了二十幾萬元”,為環衛工提供免費早餐。因此獲得“2017年溫暖鄭州十大民生人物”提名獎,也因此被多家新聞媒體報道,並稱其為“公益模範”“譚雙有慈善模式”“雷鋒踐行者”等。

  譚雙有說:“我揭批補胎行業黑幕,只是為了社會公義。別人都說我很傻,但我問心無愧,不會向他們道歉,以後還會繼續揭批行業黑幕。”

  法律解讀:

  如何認定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小李補胎”狀告“補胎警長”一案中,誰是誰非將由法院審理裁判。這裡,我們對該案可能涉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進行解讀。

  該條款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違反該規定,屬於詆譭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法院相關生效判決等,對詆譭商譽行為的認定應當符合兩個條件:

  一、經營者實施了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行為主體是經營者,若是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不構成商業詆譭,符合詆譭商譽條件的,應當按照民法訴其侵害名譽權。只編造而未傳播,一般不構成商業詆譭;傳播的信息對競爭對手不利,但不屬於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也不構成商業詆譭。

  二、該行為足以達到詆譭競爭對手商譽的後果。

  行為主體、傳播虛假信息,這些判斷起來都比較容易。但是,誤導性消息、產生後果等就相對難確定了。

  傳播的相關信息的片面性和不準確性達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可以歸為誤導性信息?什麼樣的廣度和深度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算是達到了詆譭競爭對手商譽的後果?這些都需要原被告雙方舉證證明自己的觀點,也需要法官依據法理、經驗等進行智慧評價。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失認定,既要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因侵權所受損失,也要證明侵權者因侵權所得利益,很難舉證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關於商業詆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法院會綜合考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雙方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制止侵權行為可能支付的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

  在“小李補胎”狀告“補胎警長”一案中,被告的補胎具有公益性質、相關批評具有理論基礎,同時相關批評言辭又偏激烈,涉及批評的尺度問題。對於公眾來說,很難一下子判斷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該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