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3月1日起廣州施行舊村改造項目選擇合作企業相關事項


新政!3月1日起廣州施行舊村改造項目選擇合作企業相關事項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16號


各區政府:

  《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1日


新政!3月1日起廣州施行舊村改造項目選擇合作企業相關事項


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指導我市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合作企業選擇工作,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等規章規定,制定本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和指導我市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合作企業選擇工作,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等規章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適用本意見。本市行政區域內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合作企業選擇主體,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政府公共交易平臺選擇有社會責任、有實力的合作企業進行舊村改造。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合作企業選擇主體,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政府公共交易平臺選擇有社會責任、有實力的合作企業進行舊村改造。確有需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選擇合作企業前,可按照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引入合作意向企業。


第四條: 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參與舊村合作改造應符合以下條件: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參與舊村合作改造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選擇聯合體作為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組建聯合體的企業均應符合上述條件。


第五條: 合作意向企業的選擇應遵循以下程序: 合作意向企業的選擇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徵求村民意見基礎上,草擬合作意向協議,提出候選合作意向企業,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徵求區城市更新部門意見;經審核通過後,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表決結果在村域範圍內公示7日以上;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意向企業簽訂合作意向協議;合作意向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合作意向企業及合作意向協議按程序抄報區政府,並將合作意向企業在村域範圍內公佈。


第六條:合作意向協議中可約定合作意向企業在簽訂合作意向協議之日起30日內按以下標準繳納履約金:合作意向協議中可約定合作意向企業在簽訂合作意向協議之日起30日內按以下標準繳納履約金:

(一)用地面積小於30公頃的項目應提供不少於2億元履約金(現金);

(二)用地面積大於(等於)30公頃的項目應提供不少於3億元履約金(現金)。


第七條: 按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在合作意向協議中約定企業繳納履約金的,可在協議中同時約定以下內容:按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在合作意向協議中約定企業繳納履約金的,可在協議中同時約定以下內容:

(一)合作意向企業繳納的履約金應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共同監管的賬戶,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挪用;

(二)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意向企業協商一致,或符合合作意向協議約定終止情形的,履約金本息應退還合作意向企業;

(三)合作意向企業報名參加後續合作企業公開招商時,所繳納的履約金可轉為保證金;履約金低於招商文件要求的保證金金額的,應補齊差額。


第八條: 公開選擇合作企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公開選擇合作企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項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應包含合作企業資格、保證金金額、改造對象的基本情況、合作協議主體框架、評審辦法及標準等主要內容;

(二)招商文件應按程序徵求街(鎮)、區城市更新部門、區政府的意見,區政府應從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進行指導,並抄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組織招商文件表決、公示;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政府公共交易平臺公開招商;

(五)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企業均可報名參加公開招商,非合作意向企業報名時,應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繳納保證金;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選中企業簽訂合作協議,並於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招商結果在區政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上公佈。


第九條: 合作企業確定後,競得企業所繳納的保證金在實施方案批覆後轉為復建安置資金,存入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未競得企業所繳納的保證金應在招商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退還本息。 合作企業確定後,競得企業所繳納的保證金在實施方案批覆後轉為復建安置資金,存入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未競得企業所繳納的保證金應在招商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退還本息。


第十條: 選擇合作改造的舊村,合作協議應當約定,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合作企業成立的項目公司不得變更股東、轉讓股權。選擇合作改造的舊村,合作協議應當約定,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合作企業成立的項目公司不得變更股東、轉讓股權。

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不得轉讓股權;轉讓股權的,視為合作改造,應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按照本意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繳納履約金的舊村,優先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按照本意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繳納履約金的舊村,優先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舊村改造的基礎數據調查由政府組織進行,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的舊村,應在合作意向協議中約定合作意向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基礎數據調查。

行政村不具備整村改造條件的,可按程序報經區政府同意後,以自然村(經濟社)為單位進行單獨改造。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的選擇,應按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招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監管細則;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的監督管理,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察,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務監督,對招商活動和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招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監管細則;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的監督管理,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察,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務監督,對招商活動和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督。

各區政府可結合本區實際,就合作企業選擇的時點、條件、程序等制定具體的條件和標準,並按程序抄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8〕1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8〕1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有關程序的通知》(穗舊改辦〔2011〕51號)印發前已批覆改造方案並實質推進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以及2018年1月19日前已按《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合作企業的,不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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