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将女儿介绍给两名情人多次猥亵、强奸,如何评价继母的行为?

  【案例】王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吴某相识,数年时间内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女一直对吴某以 " 妈妈 " 相称。王某外出打工期间,王某女口中的“妈妈”,却将当时未满12周岁的“女儿”先后介绍给两位情人严某、钟某侵犯。吴某一直和同村的情人严某和钟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7年的一天,两人提出染指王某女,吴某非但没有拒绝,还采取诱骗方式把王某女骗至他们家,致其多次被性侵,事后吴某获得所谓的好处费。直到父亲王某打工回家发现异常,反复追问下发现自己女儿被侵犯,于是报案。

  经过法院的审理:吴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严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钟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真实案例)

 一、继母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继母吴某采取诱骗的方式,骗至颜某、钟某家中,其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女儿被颜某、钟某强奸,虽然强奸罪规定男性是强奸罪的实行犯,女性只是不成立强奸罪的实行犯,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人。本案继母在颜某、钟某对自己女儿实施强奸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的作用,且致被害人多次受到侵害,应当从重处罚。

 二、继母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继母在女儿未满12周岁前就将女儿“介绍”给自己的情人侵犯,主观上具体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使得被害人王某女受到实质的侵害。未满12周岁儿童遭到猥亵的,成立的是猥亵儿童罪,参照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重处罚。

  总结:一般而言,强奸犯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帮助男性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或者帮助男性奸淫幼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猥亵儿童罪无论男女都是可以成为正犯的​。本案继母虽然不是实行犯(正犯),但是在共同犯猥亵儿童中起到支配的作用,因此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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