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擬定輕症理賠最高不能超過20%保額,現在重疾險會不會大面積下架?你怎麼看?

金旭濤


首先中期保險會不會大面積下跌,我覺得應該是不會的,但是會它大面積改善自己的產品,做出升級產品。那為什麼簽證的?保額不能超過賠款,不能超過它的保的20%呢這也是通過大數據的運算和對比得出的。。這也是大多數一個公司採取的一個比例,就是輕微的重疾疾病。我們叫做輕症。既然是輕微意思的,它在花一定的非常小的成本就能解決。舉個例子,輕微的中風,血管狹窄。。放1~2個支架,就能夠輕鬆解決這樣的問題。那。以30萬保額的來看20%正好是6萬。也就是我們的6萬基本上能解決我們的一個重疾的輕症問題。那我們也知道重疾是解決我們的工作損失,而不是主要用來解決我們醫藥費用的。所以賠償到6萬也是合理的。如果大範圍輕症的賠付比例過高,必然帶來整個保險行業的費率的上升。 大家想一想是不是這個道理。比如說我賠20%,你賠30%。那你賠30%的保保費和我賠20%的費率竟然是一樣的,那你賠30%的保費,就像保險公司的產品,這個產品未來如果理賠過高的話一定是虧的。那這款產品依然未來也要下架,不下架它是根本無法生存的。那如果整個行業輕症的賠付比例都在。調整。那麼那保費一定是大幅上漲。甚至超出普通消費者購買的購買水平。那這款產品是存在是沒有價值的,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不符合保險的最終的定義就是清算,繼續要讓大多數人都能買得起,解決大多數人的風險,而不是一小部分人的風險。大家說是不是這個道理?所以這就是大浪淘沙,隨著時代的發展,隨著保險精算的透明,很多不適合的產品不是它要下降,而是市場要淘汰它。以上我的意見僅供參考。


Flyer520


如果簡單的總結下修訂前後的變化:有進步,但沒有顛覆性變化,主要是疾病定義的細化和細分,病種也只新增了3種重疾和3種輕症。1、最大爭議和最大懸念——輕症賠付定死在20%?修訂稿2.2款說輕症不能高於重疾保額的20%,這可是爆炸性信息。大家都知道,傳統六家的產品除了《太平出了一款輕症賠25%的產品》,其他幾家輕症都只賠20%。但是一眾有衝勁的小兄弟輕症都已經最多賠到了45%,中症能賠60%了。

真按新規所寫,這一眾輕症賠付遠高於20的產品,不都要下架?鼓勵擠兌現有產品?

2、最大靴子落地——甲狀腺癌不會被踢出重疾

甲狀腺癌因為對生命危急程度輕、治療費用低,不少人經常利用這點動歪心思,炒作要被踢出重疾行列,以便大賺一筆。徵求意見稿定了,只是細分輕重程度,並按對應級別進行賠付,踢出去,不存在的。

3、最大改變——輕症開始有了統一定義

2007版是沒有輕症定義的,徵求意見版雖然也只對應三種最高發的重疾給出了輕症的統一定義,也算是邁出了一個大臺階。好在2019年平安福獲得先機,把多年缺失的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對應的輕症補上了,不然可是尷尬的狠。

  • 輕度惡性腫瘤、

  •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 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4、不是進步勝似進步——惡性腫瘤定義的細化

這樣做的好處,其實是最大限度的減少理賠糾紛,避免模糊狀態下的口水官司。但可能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消費者,因為保險法有云,模糊條款會傾向於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細分後可能小了。

這一點,徵求意見稿2.5款明確說了: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3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範3.2 規定的範圍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拒賠不能太任性,畫了圈了,糾紛會減少。

類似的還有,嚴重良性顱內腫瘤,也排除了部分細分疾病。

5、部分疾病定義放寬

如嚴重腦中風後遺症,從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嚥能力完全喪失,改為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90(含)以上),定義有所寬鬆。

嚴重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同腦中風後遺症類似修改:

但雙耳失聰測試聽閥收緊了1個分貝:

6、發病率極低的病種要強制標記

這個主要是避免保險公司過渡拼湊病種,換句話說:常見多見的病種就那麼多,產品保的重大疾病數量太多也不是好事。強制要求標記發病率低的疾病,便於消費者做出更理性的判斷。

總結

這還僅僅是徵求意見稿。後續最大的關注點,還是輕症的賠付比例限制問題,如果確定是不能超過20%,那對現有一大批產品以及對新型的壽險公司是個打擊,持續關注吧。


怪蜀黍論財經


20%保額限制的只是輕度惡性腫瘤,輕度記性心肌梗死,輕微腦中風後遺症這三項,其他輕症中症不受影響。

該吃吃,該喝喝。


魏展惠


只是規定了輕度惡性腫瘤等三種輕症賠付比例不超過20%而已,即使公司設計賠付10%也是符合規定的。

再說沒限制各家公司的自由發揮,完全可以自己添加輕症中症等。

所以不要過分擔憂哈


沐爸說險


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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