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 相信大家对信用卡都不陌生,信用卡是发卡行依据个人信用向持卡人发行一定信用额度的信贷服务,以一种非现金交易的方式,先消费后付款。若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款,大部分银行对未还部分收取利息的标准是每天万分之五。
  • 今天笔者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对于恋爱关系的情侣来说,在恋爱期间一方刷另一方的信用卡,并且数额巨大,在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事情经过。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曼丽在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为人和善,活泼开朗,深得公司同事们的喜欢。随着年龄的增长,曼丽已到了婚嫁年龄,家长的催婚和亲戚的善意关怀,使曼丽苦恼不已。

2015年的夏天,小森也来到这家公司工作。小森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了在公司中出类拔萃的曼丽。至此,小森已被曼丽深深吸引住了。终于,在一次公司聚会上,小森当着全公司同事的面,向曼丽表白了。

曼丽呢,其实,在她心里也对外表看起来英俊潇洒的小森深有好感,只是碍于自己是女孩儿不好意思向小森主动开口。最后,在同事们的哄闹中,曼丽答应了小森的追求,俩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接下来的几个月,曼丽和小森出双入对,你浓我浓。俩人在同事们的眼中,也是公认的一对郎才女貌。

可是好景不长,随着初始恋爱新鲜感的褪去,曼丽发现小森身上有很多不好的习惯,比如:酗酒、打牌、玩游戏。曼丽是朝着结婚的目的与小森相处的,可看到小森并没有考虑过俩人的将来。这些虽然让曼丽心里很不是滋味,但经过这段日子,曼丽已经深深地爱上了小森,不忍离小森而去,觉得小森有可能认为俩人还未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再等等小森会做出改变的。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2016年2月,小森对曼丽说,为了能给曼丽一个幸福的未来,他要开始努力赚钱了,将来买个房子作为二人的婚房。曼丽听后非常感动,这正是自己心里想要的啊,小森终于改变了。小森计划买个车跑滴滴,但是手头钱不够,希望曼丽能资助一点。曼丽想既然两个人都已经为结婚考虑了,男朋友想做点事情就要全力支持,奈何自己手头也不是很宽裕,就应小森的要求把自己的信用卡拿给小森去4S店刷9万余元了。这是小森第一次向曼丽要钱,接下来开始第二次、第三次。。。。。。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到2016年11月份,小森不仅钱没赚着,还因为打牌输钱把跑滴滴的车卖了还债。这一年里,小森通过刷信用卡、转账等方式从曼丽那里要钱,总金额近50万元,这其中大部分都是透支曼丽信用卡的额度。曼丽扛不住每月信用卡的还款压力,多次找小森商量还款事宜,小森为了打消曼丽的疑虑,向曼丽打了一个《借款协议》,承诺会努力工作赚钱,每月还一笔钱给曼丽,分五年还清。如小森所愿,重新取得了曼丽对他的信任,曼丽对二人的将来又重新抱有幻想。

在此之后,小森不但没有如约还钱,还陆续向曼丽多次要钱,曼丽都尽自己所能满足小森的要求。2017年3月,小森突然从公司辞职,并拉黑了所有同事的联系方式,也包括曼丽的。经多方打听,曼丽才知道小森去了沿海城市,换了手机号,朋友们也联系不上。曼丽伤心欲绝,至此,她与小森的婚姻梦全部破灭了。

2019年,修复好内心的伤后,曼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森归还近50万元的款项及利息。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本案的重点在于两个问题,第一是既然小森用的信用卡是曼丽的,应归还款项的数额如何认定呢(在这里,咱们不谈涉及刑事方面的观点),也就是说,小森刷卡时的金额和最终还款给曼丽的金额是否一致呢?第二个问题是,曼丽主张小森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一】关于金额认定的问题

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看双方之间的约定之外,还需要参照信用卡的性质及发卡行记账周期来分析。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

用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如果信用卡到账单日未全额还款的话,在下一周期的账单里面是会带有利息的。也就是说,当时透支信用卡的金额,若未全额还款,在接下来的记账周期里面显示的还款金额,是要高于未还本金的。再结合本案案情来说,小森在2016年11月份,已经向曼丽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虽协议中写明用款金额及款项来源于曼丽信用卡,但在取证时也颇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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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利息的问题

本案法院受理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众所周知,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个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所以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会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会在协议中约定利息,有的则没有约定,或者有的约定不明确等等。正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以得知,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事实存在,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六,足以认定当事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该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本案中《借款协议》里虽未明确约定要求小森支付利息及利息标准,前面第一个问题里说到,本案案涉款项大部分来自信用卡透支。根据信用卡的性质及银行关于未全额还款时的规定,对未还部分是要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并且,根据当时小森在协议里约定的每个月还款的金额相对应的信用卡账单,细算下来是包含一部分利息的。因此,曼丽主张要求小森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合理的。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一方刷对方信用卡,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最终,法院支持了曼丽要求小森归还近50万元款项的诉求,并判令小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曼丽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好了,今天的案例分享完了,大家有没有什么收获呢?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虽美好,但仍需谨慎哟。谢谢大家的观看,下期分享再见!


【以上看法纯属笔者个人观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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