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強制猥褻!六安一地多人被抓獲!

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之一

邱業俊等5人惡勢力

犯罪團伙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7年,以被告人邱業俊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暴力手段在霍山縣衡山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霍山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業俊糾集他人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人張揚、劉磊、陶偉、程磊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邱業俊還涉嫌強制猥褻罪。

處理情況


霍山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邱業俊涉嫌強制猥褻罪一案中,發現偵查機關附卷的一份治安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瞭邱業俊夥同劉磊持刀將受害人砍傷的情況。


霍山縣檢察院審查認為,這種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如果屬實應涉嫌刑事犯罪而不是違反治安處罰法的行為,遂調閱了原治安案件卷宗並前往霍山縣公安局法制大隊開展調查。


經調查發現,邱業俊夥同他人持刀砍傷他人的事實屬實,同時發現邱業俊還有多次毆打他人的行為,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涉嫌尋釁滋事罪

霍山縣檢察院分管檢察長立即組織公訴、偵查監督部門分析研判,認為邱業俊

可能涉嫌惡勢力犯罪。為確保案件順利辦理,霍山縣檢察院果斷決定逮捕邱業俊,同時向霍山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霍山縣公安局立即行動,對邱業俊等人尋釁滋事案立案並開展偵查。


經查,邱業俊同劉磊、陶偉、張揚及程磊等人多次持砍刀無事生非,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逞強鬥勇,稱霸一方,是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霍山縣檢察院又先後依法對劉磊、張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該案為霍山縣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首例移送審查起訴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法院一審支持檢察機關的指控,判決邱業俊犯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其他四名被告人八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深入摸排線索,依法監督立案。

霍山縣檢察院在辦案工作中,注重摸排涉黑惡犯罪線索,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以罰代刑、漏罪漏犯等情況。發現被告人邱業俊曾因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後,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邱業俊所涉嫌的四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經過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調解結案或撤銷案件。但是,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一條,具有僱兇傷害他人、尋釁滋事、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和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等情形的不得調解處理。邱業俊隨意

毆打他人,系尋釁滋事行為,且多次傷害他人身體不得調解處理。


安徽省高院、安徽省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案件系因民間糾紛直接引起,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且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公安機關才可以撤銷案件,邱業俊多次無故隨意毆打他人,並非因民間糾紛直接引起,且社會危險性未消除。


公安機關對邱業俊上述行為的處理方式不當,應認定為未經處理。最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邱業俊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提前介入偵查,引導案件偵辦方向。

以邱業俊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作案持續時間長,所涉犯罪、違法事實都經過行政處罰、調解或撤銷案件,證人證言多,證據轉化工作量大,在公安機關偵辦該案過程中,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偵監、公訴主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找準偵查取證方向,確保案件順利偵結。


成立專班辦案,確保順利起訴判決。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霍山縣檢察院專門成立了由分管副檢察長任組長的掃黑除惡辦案組,分管副檢察長直接帶組辦案並出庭支持公訴。


對有關疑難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研究,確保案件順利起訴開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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