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違法?補償決定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萬典律師】

如何判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違法?補償決定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由政府作出的一種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同時也兼濟私人利益的一種行政處理決定。在補償方案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因為被徵收人要求過高或者其它原因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會影響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長期拖延必然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失,故應當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行政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那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需要什麼條件呢?

什麼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應注意,房屋徵收決定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同,前者是面向徵收範圍內的所有住戶作出的決定,後者是針對個體作出的決定;前者是房屋徵收的第一道程序,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相對於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的影響更直接、重大,因為,一旦被徵收人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房屋就面臨著被強制拆除的風險。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程序

01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前提,先有房屋徵收決定,後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02對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登記、公示

對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地段、用途、新舊程度、建築結構、附屬物等調查清楚,並經過被徵收人核對;調查之後,需要對調查結果進行登記;將調查登記結果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示。被徵收人如果發現調查登記結果有錯誤,可以及時向徵收部門提出。

在調查過程中,也要對未經登記的被徵收建築物進行登記、認定和處理,以便確定建築物的合法性以及能否獲得補償。

對於“住改非”房屋,應當根據相應法規、政策對其價值進行認定,對於符合規定的年限、手續、地段、納稅等要求的,可以認定為營業用房,調整補償標準。

03依法進行房屋評估

客觀、真實的房屋評估結果是徵收補償方案的制定依據,依法評估不僅要求程序合法,而且要求實體合法。應注意,評估不僅包含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還要評估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以便結算差價。

04經批准的徵收補償方案

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公佈房屋徵收決定的時候,應當在公告中附有經其批准的徵收補償方案,這個徵收補償方案是制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基礎,補償決定依據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和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

05協商

這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前的關鍵一步。房屋徵收部門必須與被徵收人協商,對於被徵收人提出的合法、合理問題要儘量予以解決,力爭達成補償協議,以協商徵收為主,強制徵收為輔。在經過充分協商確實無法達成一致的,才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以保障徵收進程的順利進行。

06徵收補償金額、搬遷安置費和週轉房到位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中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等內容,補償決定很可能涉及到被徵收房屋的強制拆除程序,一旦房屋被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相關補償費用和房屋必須到位,以保障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07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送達、公告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政府針對具體的被徵收人作出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因此,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必須向被徵收人送達,未經依法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對被徵收人生效。政府還應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以便接受公眾監督,引導其他被徵收人服從公正合法的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當合法、合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這要求政府對被徵收人的補償符合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即:

(1)貨幣補償不低於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值;

(2)由被徵收人自由選擇補償方式;

(3)對被徵收房屋及相關附屬物的補償對象全面、客觀,包括對房屋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包括院落內的空閒土地的補償、相關附屬物的補償,包括搬遷過渡費、經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

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怎麼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為一具體行政行為,其具有可訴性,相對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複議機關、法院主張權利。若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搬遷、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訟訴,房屋就可能被政府強制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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