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網戀11歲生娃,13歲孩子被賣,如何評價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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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小芳1(女,13歲)因為家境貧寒,早早就沒有讀書了。因為早早輟學,小芳在網絡上認識了男生孫某。因為經常聊天的緣故,小芳與孫某漸漸產生情愫,二人就此確定了關係。孫某有著和小芳一樣的遭遇,但孫某年紀比小芳大一些,於是孫某經常會跟小芳說自己會照顧小芳,還經常給小芳發紅包。小芳欣然接受,也漸漸產生了成為孫某新娘的想法。

二人就這樣聊了幾個月,孫某來到了小芳的城市,並且與小芳發生了性關係。小芳的父母也知道這件事情,但因為文化程度的不足,小芳父母並沒有阻止,而是放任小芳與孫某在一起。小芳懷孕之後便搬去了孫某的家裡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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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孫某的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在小芳生孩子的時候,就為此借遍了貸款了。就在小芳生下孩子後沒多久,孫某被債主逼得無可奈何,只好將小芳的孩子以4.5萬賣掉。小芳不同意,但沒有辦法阻止孫某的行為。

02

可悲的是,因為孫某賣孩子的時候過於隱蔽,且那個買孩子的人是從其他城市過來的,買了孩子以後就逃走了。所以13歲的母親小芳並沒有找回自己的孩子。

小芳的經歷是可悲的,但主要原因還是跟其父母有關。小芳的父母在小芳13歲的時候就讓小芳輟學了,對於女兒早早嫁人,也是沒有任何阻止。如果說孫某對小芳造成的傷害是直接的,那麼小芳父母的傷害就是間接的,且沒有孫某,還會有吳某、王某等等。

因為小芳年紀還小,最後在村幹部的幫助下,小芳重新返回了校園。但她也不可能回到過去了。

而孫某呢?他對自己的孩子沒有一點親情。孫某還把賣掉孩子得來的4.5萬元花費在KTV等處,並沒有償還債務。且在一個星期內,就將所有的錢都花完了。後來在孫某的供述下,發現他才讀了一年級就沒有上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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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年紀太小,所以孫某一直都是混日子過來的。

03

孫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姦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與未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是否自願,都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為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孫某走上了一條不歸路。他對小芳的行為,幾乎毀了小芳的一生。據悉,小芳是在11歲的時候,就生了孩子。在他人換了玩耍的時候,身體器官都沒有發育完善的小芳就已經為人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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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因為小芳年紀過小,她甚至無法養活自己,只能依靠孫某生活。但孫某並沒有責任心,他在小芳生下孩子之後,還將孩子販賣給別人。也深深傷害了自己的小寶寶。也幸好小芳及時報警,避免了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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