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被判緩刑,考驗期未滿又以幫助購買公租房為由詐騙26萬餘元

故意傷害被判緩刑,考驗期未滿又以幫助購買公租房為由詐騙26萬餘元

被告人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詐騙他人錢財一案,近日,經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陳倉區人民法院對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現年36歲的趙某,2017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然而,緩刑考驗期未滿,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間,趙某以幫助被害人購買陳倉區虢鎮茗苑小區公租房的虛假事實為由,先後詐騙四名被害人共計269112元,趙某將騙取的錢款全部揮霍。案件被提起公訴後,法院對被告人趙某以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作出了以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檢察官提醒,緩刑是一種非監禁刑,緩刑考驗期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做守法公民,但屢教不改、不珍惜這個機會,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華商報記者 寧軍 通訊員 鄭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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