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被判缓刑,考验期未满又以帮助购买公租房为由诈骗26万余元

故意伤害被判缓刑,考验期未满又以帮助购买公租房为由诈骗26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诈骗他人钱财一案,近日,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陈仓区人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现年36岁的赵某,2017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然而,缓刑考验期未满,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赵某以帮助被害人购买陈仓区虢镇茗苑小区公租房的虚假事实为由,先后诈骗四名被害人共计269112元,赵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挥霍。案件被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被告人赵某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作出了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缓刑考验期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改造、做守法公民,但屡教不改、不珍惜这个机会,挑战法律底线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郑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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