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用工成本,可否用承包协议替代劳动合同?


为降低用工成本,可否用承包协议替代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承包协议》(或类似协议)。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双方之间会否被认定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一)至(三)项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原文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言之,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3点:

(一)一方为公司(或其它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另一方为个人(16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或已达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金的);

(二)双方具有“从属性”(即存在管理关系,如请假、罚款、指挥、考核、遵守工作标准等)、“有偿性”(有工作报酬,且定期支付);

(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员工的“工作内容”相同,员工的劳动可以被认定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承包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

承包关系,指企业与承包者之间达成承包经营的合意,签订相关承包协议,企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完成,承包者自担经营风险的情形,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承包关系的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是承包费;

(三)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用承包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的风险

(一)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只要企业对员工实行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就必然会留下“从属性”等证据,如,企业会不可避免的对员工实行“请假、罚款、工作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用工管理,并留下各种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而在承包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切依据双方的民事合同处理。

(二)如果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可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

3.有加班的,要支付加班费;

4.违法辞退的,要支付赔偿金;

5.企业提出协商解除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员工工作中受伤的,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工伤,并且由企业承担全部工伤赔偿金额(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员工被认定工伤的,企业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三)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可能导致企业被银行暂停贷款

现在很多企业都非常依赖银行贷款,如采购各种设备、运输车辆等。

如果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发放贷款的银行会收到提示,有些会就此暂停相关贷款审批。

(四)即使不被认定劳动关系,员工受伤的,也可以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承包关系也不并是可以完全免责的,有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赔偿(如存在选任过失等)。

如,有些企业将需要特殊资质的业务,如“电气施工”,发包给私人老板,私人老板再找来一批没有电工证的工人,通过与工人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安排工人上岗作业。结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遇电气爆炸,构成伤残等级。此时,工人可以直接起诉私人老板及发包企业,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要求私人老板和发包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不建议企业以签订承包合同(或类似协议)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因为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如双方是否存在“从属性”、“有偿性”、“工作内容为后者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形,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总会留下各种证据,导致法院认定双方其实是劳动关系。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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